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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电力 公告编号:2009-23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65,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8月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285018股股份。除凯迪控股受让新华能所持股份前持有的37,674,000股外,公司其他非流通股份(包括凯迪控股受让的13,800,150股)按相同比例以直接送股的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股份。2006年9月7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年8月9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于2006年9月7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流通权之日起,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承诺履行完毕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8月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265,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1,265,9961,265,9960.980.530.34
 合 计1,265,9961,265,9960.980.530.34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9,139,02935.05%1,265,996127,873,03334.7%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1,265,9960.34%1,265,996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123,410,29533.49%123,410,29533.49%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4,462,7381.21%4,462,7381.21%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29,139,02935.05%1,265,996127,873,03334.7%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39,340,97164.95%1,265,996240,606,96765.3%
1.人民币普通股239,340,97164.95%1,265,996240,606,96765.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239,340,97164.95%240,606,96765.3%
三、股份总数368480000  3684800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

比例(%)

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15,325,4925.4514,059,4963.821,265,9960.34
 合计15,325,4925.4514,059,4963.821,265,9960.34 

备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凯迪电力于2008年4月完成向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工作,此次发行新股87,290,000股,总股本由281,190,000股增至368,480,000股。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没有变化,为15,325,492股,发行新股后,其占总股本比例由5.45%下降至4.16%。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2007-09-101163,171,95822.47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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