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09-2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七次董事会于2009年8月7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2009年7月31日以书面发送会议通知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出席会议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公告编号:2009-21)全文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阅读。
三、审议通过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公告编号:2009-22)全文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阅读。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09-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学习和落实中国证监会及吉林监管局、深圳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保持不定期的沟通。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09-2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