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1月23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2月28日实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得2.8股的股份。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东鸿信公司")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13家原非流通股股东垫付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相关情况详见2006年2月24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截止2008年7月28日,桂林市香桂苑酒楼有限公司、深圳市银信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纺纱有限公司、上海枫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澄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县宇华印染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世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张列、蒋雁等十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向东鸿信公司偿还股改代垫对价共计4,886,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上述股东偿还股改代垫对价情况详见2008年7月30日《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偿还股改代垫对价的公告》)。
2009年7月17日,深圳市正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告知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已于2009年6月30日判决生效,正中公司不再上诉,同意向原告东鸿信公司归还代垫股改对价12,627,375股。(东鸿信公司诉正中公司未偿还股改代垫对价的诉讼事项参见公司于2009年1月17日、6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股东涉诉提示性公告》、《股东涉诉案件审理进展公告》)。
2009年8月21日,正中公司、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股票形式向垫付方东鸿信公司偿还了为其代垫的股改对价共计12,640,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2%),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上述12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共计偿还东鸿信公司股改代垫对价17,527,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2%),截止目前,东鸿信公司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8,936,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1%。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