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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09-065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宜中经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

  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诉讼请求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于2009年5月12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担保债务本金1758万元,利息13,152,870.54元,本息共计30,732,870.54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西长青机械厂(含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1991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多次向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州支行贷款42,664,000.00元,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含原江西宜春工程机械厂)在此期间多次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进行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分行袁州支行于2004年2月20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对江西长青机械厂担保贷款其中的1508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主债务人江西长青机械厂属于军工企业,已被国家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项目为由,于2004年8月6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04)宜中经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

  2005年7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将宜春市袁州支行拥有的上述贷款债权依法转让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该办事处接收本案后,于2005年、2007年两次登报公告,主张了本案债权,并于2008年9月底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恢复诉讼的申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09年5月11日恢复本案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现以本案原告的身份,追加诉求,要求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共归还本息合计30,732,870.54元。2009年7月22日,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三、审理情况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及长城公司已就本案诉讼涉及的标的向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了债权,长城公司在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能否受偿以及受偿的金额暂时无法确认,由此,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也不能确定。因为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待破产案件终结后再行处理。

  2009年7月29日作出裁定:(2004)宜中经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本案中止审理。

  四、是否还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尚未恢复诉讼,具体结果以恢复诉讼后法院判决为准。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04)宜中经初字第5-7号

  特此公告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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