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09年8月1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沪二中执字第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划拨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89,200.00元和相关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变卖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以下简称"虹口支行")与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科")于2003年6月17日签订了(沪虹)农银借字(2003)第3067号《借款合同》,约定:虹口支行发放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17日至2006年3月22日,利率为年利率5.49%,按季结息。同日,虹口支行与三九生化签订了(沪虹)农银借字(2003)第3067号《保证合同》,约定由三九生化为借款人上海唯科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嗣后,上海唯科对到期款项没有及时偿还。
关于本案件的详细情况,请见2009年4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为:2008-022。
我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三九生化对上海唯科银行贷款的担保,如因对上海唯科担保而给三九生化造成的损失,由振兴集团赔偿。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正与虹口支行积极协商转接公司对上海唯科的担保,以避免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害。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备查文件:
(2009)沪二中执字第384号
特此公告。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