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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月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书》,约定由国信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保荐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现因公司拟聘请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担任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09年8月24日与之签订了《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协议》及《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协议》,同日,公司与国信证券签订了《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协议>的协议》,由中投证券承接国信证券的保荐工作。中投证券委派渠亮先生、刘丽平女士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持续督导保荐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证言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同意乙方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查询),调查内容包括甲方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甲方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等;
2、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乙方应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内控制度、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发表意见等;
3、乙方自保荐协议签定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