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09-02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报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9 年8月28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 年8月17日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批准200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报出。
《公司2009年度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09年8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公司2009年度半年度报告摘要》全文刊登于2009年8月29日出版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蔚霄先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贺晓静女士兼任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28日
附:贺晓静女士简历
贺晓静,女,1982年生,四川农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05年1月至今,工作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裁办、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现任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7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09-02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8月28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在成都市以举手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8月17日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李卫东先生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09-03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09年1月至6月)发生,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包括: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二、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09 年6 月30 日的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外担保情况为:
1、 为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借款1,300万元提供担保,未逾期;
2、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未逾期;
3、为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借款18,000万元提供担保,未逾期;
4、为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农行广元元坝支行借款的5,000万元提供担保,未逾期。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总额(对子公司)24,8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1.00%,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为484.48万元。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张森林、蔡春、陈建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