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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美雅虚增利润 受损股民等待公正裁决

  证券时报记者 文 雨

  自2007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粤美雅实施行政处罚以来,相关权益受损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事务所积极起诉公司。经过长期的准备,粤美雅虚假陈述案已进入立案阶段,并于今年8月进行第一次开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亲身经历案件全过程,并接受了证券时报记者的采访。

  法庭激辩焦点

  证券时报记者:2009年8月初,原告投资者终于等来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粤美雅虚假陈述案的日子。那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能否和我们介绍下。

  郑名伟:好的。在庭审中,原告投资者提出由于被告粤美雅虚假陈述而给投资者告造成损失的主张,并提供了5份证据证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则从4方面给予答辩:首先,诉讼时效。他们认为,原告的请求已超诉讼时效,认为证监会作出处罚的时间是2007年5月29日,原告的起诉在2009年6月份,已过时效;其次,法学理论。原告买卖股票属于高风险交易,交易风险应由交易双方承担,而不应由被告承担。1999年《证券法》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为信息披露不实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索赔要求是基于第三人侵权理论而提出的,此项理论在现行的《合同法》立法审议时已被删除;第三,系统风险。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股票交易损失;第四,具体计算。原告进行高抛低吸产生的收益应在其主张的实际损失中扣减。同时,股权分置方案中的收益应予扣除,印花税及佣金应按投资差额损失分开计算,不应按股票的成交额计算。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我们则从四方面给予回应:首先,诉讼时效是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起算。被告被处罚的公告时间是2007年6月21日,原告投资者在2009年6月21日前起诉不会影响到原告的胜诉权,以一个没人知道的日期作为起算依据是不适当的。

  其次,被告所谈的法学理论,不适用于证券法,在理解上也存在偏差。原告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高风险,但不能以高风险就否认被告的责任。就如二手房买卖,房子出现安全问题,开发商还是逃脱不了责任。《证券法》的立法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如果连公开的信息是假的,投资者依据公开的假信息购买股票造成损失,造假人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理论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无关。

  第三,系统风险,是指与市场整体运行相关联的,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宏观经济状况变化引发的风险。要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必须证明存在系统风险的事由,及由此导致的股票总体下跌。仅仅提供一份大盘走势图是证明不了系统风险。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对于具体计算,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过多的争论。经过调查,法庭针对案件的几个关键时间点让双方发表各自的观点,对于虚假陈述的揭露日2005年4月30日,基准日2005年7月28日双方没有争议。对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原告主张是2003年12月26日,被告主张是2004年3月19日,双方有分歧。被告主张以年报的披露时间为依据,原告是主张以年报披露的预盈公告为依据。经过3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法庭调查结束。针对这类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着重调解原则,法庭给予双方20天的时间进行调解。

  对案件审理充满信心

  证券时报记者:自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全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浪潮,诸如东方电子、银广厦、科龙电器、泰格生物等案都得到妥善处理,投资者得到满意赔偿。据不完全统计,参与虚假陈述索赔的投资者达上万人,90%以上获得赔偿。那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您能否对案件审理进行展望?

  郑名伟:今年6月,本人代理的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调解成功,投资者也获得满意赔偿。对于粤美雅案,原告投资者及本代理人充满信心,相信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下,一定会秉公执法,给投资者一个公正的结果。现在该案已到了广州中级法院给予调解的时间,如果被告没有诚意进行调解,希望广州市中级法院尽快给予判决,还投资者一个公道。

  ·案例回放·

  粤美雅,全名为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鹤山市人民西路40号,原为广东鹤山毛纺织总厂。1992年7月5日,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粤股审(1992)48号文批准改组为广东(鹤山)美雅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6月,公司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证券代码000529。由于粤美雅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3年亏损,2006年5月1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

  2003年12月26日,粤美雅披露了2003年度报告预盈公告。2004年3月19日,粤美雅披露了2003年度报告,净利润587.13万元,从2002年度的大额亏损一举转亏为盈。2005年4月30日,粤美雅董事会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行为。粤美雅造假行为被揭露后,其股价也急剧下跌。

  2007年6月21日,粤美雅披露公司遭证监会处罚的公告。公告认为,粤美雅通过虚增非经常性损益、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导致虚增2003年利润,认定其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并且通过报表调节方式虚增2004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利润,决定对公司予以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纷纷向粤美雅提起索赔。截至2009年6月21日,全国共有15名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100多万。(文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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