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伊洛北路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748,0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98%。
四、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168,748,0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有关议案的详情见2009年9月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