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于2009 年5 月12 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申请对公司重整。丹东中院于2009年5月13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2009年7月9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丹东中院四楼第五法庭顺利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待确定后再行通知。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