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09年9月23日收到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荣崖商初字第36号判决书,详情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固珀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简称"固珀公司")
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生化公司")
(二)案件诉讼请求
固珀公司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生化公司支付货款4497253.36元及延期利息。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生化公司有多年的轮胎配套业务关系。2005年底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合资成立库珀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和库珀成山(山东)客车轮胎有限公司,原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在生化公司处的债权转由库珀成山(山东)客车轮胎有限公司承接。
三、本案判决情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并于2009年5月5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9)荣崖商初字第36号,判决如下: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固珀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货款4497253.3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的对策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其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资产运营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
公司将于近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2008年下半年起,公司由于受银行集体起诉影响,资金链绷紧,以上诉讼案件将会加剧公司资金面紧张程度,并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七、以上诉讼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八、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09)荣崖商初字第36号。
特此公告。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