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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9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精彩问答

  问:除郝婷的案子在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外,其他类似的案子都没能够立案。那么,到底能不能在国内法院打这个官司呢?

  杨兆全律师:最新情况是,我们把案子交到有关法院,等待法院进行审查。能不能立案,现在还没有给出定论。但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看,有些案件可以在内地这边立案。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合同在境内履行,境外的被告如果在境内有办事处,有资产等,内地法院可以进行管辖。

  在上述案例中,打折股票涉及的银行,有些在北京有办事处,有些设有分支机构,这些都是内地法院可以进行管辖的因素。我们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进行诉讼。但是,确实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银行在内地的情况也不太一样,所以还是要分情况来看。

  

  问:在购买打折股票的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发生纠纷,要在香港进行诉讼。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国内法院还能管吗?

  杨兆全律师:涉外管辖,民事诉讼法有专门一篇。能不能管,我们国家首先要遵循国际条约。从我们的理解看,即使在合同中有在香港管辖的选择,只要被告方,也就是香港的银行在内地有办事处,有分支机构,就可以在内地起诉。

  

  问:如果内地法院能管辖,投资者有多大的把握胜诉?

  杨兆全律师:那要看损失的发生过程中,究竟谁有过错。如果是投资者过错,银行或者销售人员已经做到风险提示,可能就要风险自担。如果投资者确实是受到银行误导,最后产生损失,银行恐怕要承担责任。

  张颖教授:从消费者的权益来说,理财经理和客户的关系是平等的。至于是否可能涉嫌欺诈,还有待考证。

  

  问:如果说内地法院判我们胜诉,那么在香港能不能得到执行呢?

  杨兆全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有文件规定,只有双方根据协议约定管辖进行的诉讼案件,才能得到对方的执行。如果我们选择的法院是在内地,这种选择和当时合约中约定的不一致,是不能在香港法院直接得到执行。但是既然在内地这边进行诉讼,那么可能会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在内地有办事处,有资产等,这些是可以由内地法院来执行。

  另外,中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很多香港银行也是全球性的公司。他们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就要遵守内地法律。因此,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胜诉还是有希望的。如果说主权国家的生效判决,其拒不执行,恐怕对自己的全球业务都会受影响。 (文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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