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0月16日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龙兴元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93,307,2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6.7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修建职工综合公寓楼的议案》
受5.12地震影响,原单身职工宿舍楼受损严重,被鉴定为"危楼",不能继续使用,目前已拆除。为了安置好公司单身职工,通过解决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的后顾之忧,使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股东大会决定本公司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共同出资修建有综合配套服务能力的职工综合公寓楼,改善综合服务条件。
经预算,职工综合公寓楼重建总价约为4700万元,总面积约为2.3万平方米。考虑到该公寓楼建成后主要是由秦川发展使用,由秦川发展承担3100万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承担1600万元。职工综合公寓楼完工后,双方根据"各自出资、共同建设、产权归己"的原则,按照按工程决算价格以上述比例分摊实际投资,并按照实际出资额分割该公寓楼的产权。
同意93,307,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默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默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