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中通客车 证券代码:000957 公告编号:2009-022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20日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61,410,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海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王波涛律师、郭永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9,595,978股,同意票9,595,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与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贷款互保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与该公司签署银行贷款互保协议,互保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期限两年

  收到有效表决票61,410,331股,同意票61,410,331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律师见证情况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王波涛律师、郭永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9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经参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09年10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