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09年10月16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衡中法执字第121-1号裁定书,因借款合同事由引发诉讼,详细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简称"长沙办事处")
被告:
第一被告:湖南省衡阳卫生材料厂(简称"卫生材料厂")
第二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生化公司")
(二)案件诉讼请求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卫生材料厂和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933920.00元,请求判令生化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归还承担清偿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卫生材料厂自1992年至1997年间向中国工商银行衡阳市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城南支行)借款5笔,尚欠借款本金1293.392万元,利息2156.49627万元,双方均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2005年7月20日,长沙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依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可疑类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了编号为1905000000071号《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债务人卫生材料厂所欠借款本金与利息转让给长沙办事处。
卫生材料厂于1997年9月29日依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政办发(1997)47号文件关停,关停后的卫生材料厂重组为衡阳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2002年5月,材料公司被生化公司吸收合并,更名为湖南三九唯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2003年3月更名为唯康公司。
因卫生材料厂与衡阳市金汇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物资公司)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协议,于2000年4月30日成立了过渡性公司-衡阳市金汇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医用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因分立解散被注销,在注销登记中,债权债务并入生化公司。
三、本案判决情况
执行裁定书(2009)衡中法执字第121-1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该公司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的对策
本案2008年8月18日受理,到同年10月9日开庭审理,直至2008年12月29日判决,期间审理法院没有给我公司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判决书、包括代理人张小军也系江西省宜春国资委规划管理科科长(我公司没有对其委托代理)。
综上诉述我公司近日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自2008 年下半年起,公司由于受银行集体起诉影响,资金链绷紧,以上诉讼案件将会加剧公司资金面紧张程度,并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2、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七、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09)衡中法执字第121-1号
特此公告。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