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09-040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6日以书面、邮件和ERP办公系统方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过鑫富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6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5名,董事徐加广先生因出差特委托董事白彦兵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登载于2009年10月27日的《证券时报》;全文登载于2009年10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满洲里子公司要求对活性炭项目增加投入的议案》。

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独资设立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洲里子公司”)并由其投资建设《年产30000吨木质活性炭项目》。该投资项目原计划总投资7,493万元,

满洲里子公司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由于满洲里气候条件十分恶劣,土建工程比计划投资增加幅度较大;项目建设又是在物价处于高峰期的2007-2008年进行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造成投资大幅增加;同时项目的工艺改进又增加了项目投资。因此,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同意满洲里子公司对该项目追加投入3500万元,追加投入资金由满洲里子公司自筹解决。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满洲里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投资情况和满洲里子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增加满洲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其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

四、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过鑫富先生、林关羽先生、殷杭华先生、白彦兵先生、李伯耿先生、蔡晓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伯耿先生、蔡晓玉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本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侯选人任职资格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公司独立董事李迪根先生、蔡晓玉女士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登载于2009年10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通知请详见登载于2009年10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候选人简历:

1、过鑫富先生:

中国国籍,1962年3月出生,汉族,高级经济师,浙江省人大代表,临安市政协常委。1984年至1994年历任临安县东天目横溪塑料厂厂长、临安县勤工化工厂副厂长、临安县助剂化工厂副厂长等职;1994年至2000年任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0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现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副会长,浙江省红十字会理事,临安市工商联、企业家协会、慈善总会、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等。过鑫富先生通过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6月11日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处分,其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2、林关羽先生:

中国国籍,1962年2月出生,汉族,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临安磷肥厂副厂长,杭州临安申光电缆工业公司副总经理,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00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股票23074768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过鑫富先生是连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殷杭华先生:

中国国籍,1965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2000年11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董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生化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08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票600946股,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白彦兵先生:

中国国籍,1964年10月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至2002年8月曾任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化学工程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兼党支部书记、院科研处处长兼科协秘书长等职;2002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部主任,2008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李伯耿先生:

中国国籍,1958年9月出生,198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工系,1984年和1987年在浙江大学获硕士和博士学位;曾先后在英国拉夫伯勒大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作访问学者;1994年起任浙江大学教授,1995年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工学部主任、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主任,兼任中国化工学会常务理事兼化学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化工学会理事长、浙江省高校化学化工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蔡晓玉女士:

中国国籍,1965年12月出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82年12月至1988年10月在浙江高中压阀门厂工作;1988年10月至1993年12月在浙江省临安有机化工厂工作;1993年12月至1995年2月在临安市审计事务所工作;1995年2月至1999年12月在临安市审计局工作;1999年12月至今在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临安钱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企业财务科长,工商企业审计科科长,审计一部主任,董事,现任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11月至今任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09-042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09年11月20日在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09年11月20日上午9时起,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参加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 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11月1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保荐代表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特邀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候选人过鑫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候选人林关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候选人殷杭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候选人白彦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候选人李伯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选举候选人蔡晓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候选人徐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候选人郑世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9年11月17日(上午8:30 时-11:30 时,下午12:30时-15:30 时)。

2、登记办法: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须持相应证件的原件,以供查验。(股东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股东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权的应将授权委托书提前24 小时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会议登记地点: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综合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处。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571-63759205、63807806

传 真:0571-63759225

地 址: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综合办公楼

邮 编:311300

联系人:周群林、吴卡娜、杨怡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09年11月16日下午15:00时交易结束时,本公司(或本人)持有鑫富药业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2009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审议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 对弃 权
0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01-1选举候选人过鑫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01-2选举候选人林关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01-3选举候选人殷杭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01-4选举候选人白彦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01-5选举候选人李伯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01-6选举候选人蔡晓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0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02-1选举候选人徐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02-2选举候选人郑世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注:本次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委托人应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明确填写相应股数;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或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09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名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09-043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6日以书面、邮件和ERP办公系统方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10月26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寿晓梅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提名徐青女士、郑世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候选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10月27日

候选人简历:

徐青女士:

中国国籍,1963年4月出生,1982年12月至1984年9月在临安市果菜公司菜场工作;1984年10月至1999年10月在浙江省临安市对外贸易公司从事出纳、销售内勤工作;1999年11月至2001年6月在临安氨纶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任主办会计;2001年7月至2003年5月在浙江杭州金达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部经理兼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在杭州鑫富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任主办会计:2005年5月至今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内审工作,2006年5月至2009年6月任财务部经理。2009年7月调审计部任审计部经理至今。2007年5月起兼任职工监事至今。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至今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郑世明先生:

中国国籍,1965年3月出生,1983年9月—1987年7月在杭州大学化学系学习,1987年9月—2000年4月在浙西企业集团任副总经理; 2000年5月至今在公司环安部任经理。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李伯耿先生、蔡晓玉女士为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6日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李伯耿),作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李伯耿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李伯耿

日 期:2009-10-26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蔡晓玉),作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蔡晓玉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蔡晓玉

日 期:2009-10-26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