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09-093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0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09年11月26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200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提议于2010年1月15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26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原第8.9条:
原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2、修改原第8.12条第一点:
原规定: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书面形式作出;
现修改为: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作出;
3、修改原第8.13条:
原规定:对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现修改为:
对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发送。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4、修改原第9.6条第一段:
原规定: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5、修改原第15.5条:
原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的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程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将财务报告之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 (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含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但不限于H股股东)。财务报告最迟须于股东年会前二十一天送达或寄至每名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现修改为: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的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程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将财务报告之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 (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含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但不限于H股股东);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发送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但不限于H股股东)。财务报告最迟须于股东年会前二十一天送达或寄至每名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6、修改原第16.11条:
原规定:公司收到本章程第16.10条(2)项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章程第16.10条(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现修改为:
公司收到本章程第16.10条(2)项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章程第16.10条(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7、修改原第20.1条:
原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H股股东,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
现修改为: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H股股东,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送达。
8、修改原第24.1条:
原规定:公司发给H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须按每一H股股东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持有注册股份的H股股东,或以邮递等方式根据股东名册所载地址寄予每一位H股股东。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所有内资股股东应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现修改为:
公司发给H股股东的通知、书面声明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会议通知、上市文件、股东通函、委任代表表格、回执及公告等),须按每一H股股东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持有注册股份的H股股东,或以邮递等方式根据股东名册所载地址寄予每一位H股股东,或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发送,或以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送出。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所有内资股股东应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9、修改原第24.2条:
原规定: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收件人姓名(名称)、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告的信封寄出二十四小时后,视为已收悉。
现修改为: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收件人姓名(名称)、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告的信封寄出二十四小时后,视为已收悉。
如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传送到股东提供给公司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时,该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在成功发送后,视为该股东已收到该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公司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或者书面声明,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见下文),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内资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中国的报刊上刊登公告,有关报刊应当是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就向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公司如以除电子邮件、传真、网站公告之外的其他电子形式向股东发送通知、文件、资料或者书面声明的,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承载公司通知、文件、资料或者书面声明的数据电文一经进入该股东特定系统,则视为送达。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 ST科龙 公告编号:2009-09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
2.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股权登记日:2009年12月15日
6.出席对象:
(1)于2009年12月15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其授权人,若填妥并于2009年12月25日(星期五)或之前(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交回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出席确认回执详情请参阅附件一),有权出席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
二、会议审议事项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附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压缩机采购供应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9年11月7日及2009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拟出席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内资股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内资股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拟出席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除应当在2009年12月25日或之前将出席上述大会的确认回条交由本公司外(回复方式可采用来人、邮递或者传真),还必须将其转让文件及有关股票凭证于2009年12月15日(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以前,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09年12月25日或之前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3.登记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528303
传真:(0757)28361055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757)28362570
传真:(0757)28361055
联系人:余玩丽 吕焱松
2.会议费用: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二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26日
附件一:确认回执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Hisense kelon electr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根据本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所有欲参加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公司股东,需填写以下确认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 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境内外股东(包括在2009年12月15日或之前已成功递交经核实股东过户申请文件的境外股东)。由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起至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止,公司将暂停办理H股股东过户登记手续。
2.请用正楷填写此确认表,此表可复印使用。
3.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请提供可证明阁下持股情况的文件副本。
5.此表可采用来人、来函或传真的形式,于2009年12月25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
6.(1)如此表采用来人或来函形式,请递送至下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28303
(2)如此表采用传真形式,请传至: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号码:86-757-28361055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