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1月26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八宝街88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 刘强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合规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9年11月11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当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8,787,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牡丹江燃气股权的提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牡丹江大通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中燃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9,700万元。
表决结果:
赞成:68,787,2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2、律师姓名:刘浒 律师 胡静贤 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