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1月26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澳洋国际大厦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4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详细内容请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2009-057号《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将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变更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