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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版)据了解,在试点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上,监管部门将从公司治理、财务实力、风险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于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银监会要求其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事情由来已久,早在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与保险会就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试点。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在《备忘录》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规范和引导当前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将起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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