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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申万巴黎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D6版)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臵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088

  传真:+86 21 63353816

  联系人:王伟 陈景新

  客户服务电话:+86-21-962299或400 880 8588

  网址:www.swbnpp.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bnpp.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 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86-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陆红霞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传真:+86-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406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 吴海平,翁敏芬

  传真:021-62521689

  网址:www.shrcb.com

  (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传真: 025-84544129

  联系人: 贺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传真:+86 21 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86 10 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86-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0) 信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22)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63353879

  联系人:陈景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18日证监许可[2009]1191号文《关于核准申万巴黎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标的指数

  沪深300价值指数

  5、 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6、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10年1月11日到2010年2月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须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设定如下:

  ■

  即: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00.99元=99.01元

  认购基金份额=(9,900.99+10元)÷1.00元=9,910.99份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 投资者认购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 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本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本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本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1.2%) =9,881.42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881.42 =118.58元

  申购份额 =9,881.42 /1.068=9,252.2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可得到9,252.27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1.068=9,362,359.5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可得到9,362,359.55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元

  赎回金额 =10,680.00 - 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本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本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沪深300价值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沪深300价值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管理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要采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基金组合。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费用、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将之应用于投机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五)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六)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4、如出于更好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需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经理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进行上述投资的目的、投资价值金额、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内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组合管理策略

  1、每日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每交易日(T日)末了时,本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投资管理:

  (1)对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进行跟踪与分析,统计次交易日(T+1日)生效的“成份股事件”: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公司行为(如:股本结构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权重的影响,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为基金仓位测算提供依据。

  (4)组合权重分析

  运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差异以及现金比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清算、破产等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5)按照确定的成份股调整方案,进行组合调整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本基金在每日的成份股权重调整过程中,将通过即时跟踪已完成的调仓交易的实际情况,及时改变其余成份股调整方案,力求将日偏离度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

  2、定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1)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月末,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2)成份股定期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并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月末,金融工程小组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每月末,基金经理团队将根据评估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月报,月报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1)对该月的投资操作、基金组合状况以及跟踪误差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出现较大跟踪偏离的情况予以说明;

  2) 现金控制情况;

  3) 成份股更新期的策略;

  4) 成份股未来变化预测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月报,对下一阶段的投资操作提出建议和指导。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标的指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300价值指数为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价值指数增长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沪深300价值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基于沪深300指数研发的系列风格指数之一。沪深300风格指数包括沪深300价值指数、沪深300成长指数、沪深300相对价值指数、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对沪深300指数样本股进行精选,构建而成的一系列风格特征明显的指数。

  本基金采取沪深300风格指数中的沪深300价值指数作为跟踪标的。沪深300价值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基于衡量价值特征的四个价值因子: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精选出最具价值特征的100只股票构建的指数。

  如果沪深300价值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责,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6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在认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按认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

  2、申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在申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

  3、赎回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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