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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创业板超募资金使用实行量化监管
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还银行贷款的,12个月累计不得超过20%;单次使用达一定数额应提交股东大会先审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的部分用途作出量化限定;并特别规定单次使用达到一定数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先审。

  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强调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对于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规定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同时在审议程序上要求该议案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且保荐机构明确表示同意。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对于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特别规定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对于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及审议程序,备忘录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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