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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0-03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副经理(兼)黄峰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10年1月18日向公司递交了关于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本公司职务的报告。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黄峰的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黄峰先生将不再在本公司任职。公司对黄峰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和对公司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0-04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10年1月14日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于2010年1月19日上午09:30在公司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独立董事余明阳因出差授权陈国辉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孙颖士因出差授权戴大双进行表决,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的议案》;

  关于此次资产收购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0年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5)。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勇为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依据公司证券部职能的设定及岗位职责、能力要求,经董事长吴厚刚提名,公司决定聘任刘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部经理。同时,董事会秘书王欣红女士不再兼任证券部经理一职。

  刘勇先生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将安排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尽快取得证券事务代表从业资格。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19日

  附件:

  刘勇先生简历

  刘勇,男,35 岁,大专学历,曾任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本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

  刘勇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0-05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09年12月14日,依据公司"实施海域资源扩张,资源成为核心竞争力"的既定发展战略,公司与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收购其资产签订了意向性框架协议,随后开展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事项。

  2010年1月18日,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09】第6133号),双方就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有权处置的资产出售给本公司事宜达成一致,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6,000万元(评估价值人民币26,012.21万元)。

  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1、主体名称: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大连市长海县小长山乡乌蟒村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丛树伟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6、经营范围:水产品养殖、加工、收购、销售

  7、与本公司关系:非关联方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资产转让协议标的为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有权处置的资产(出让方保证以下出售资产未设定抵押、质押或存在其他任何影响其对资产进行处置的权利限制),包括:

  1、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在长海县乌蟒岛拥有的确权海域、土地、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船舶、设备及物资;

  2、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拥有处置权的位于长海县小长山乡的一座四层办公楼。

  四、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人民币26,000万元;

  2、生效时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付款时间:此次资产转让价款分三期付款,分别为:第一期付款: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万元;第二期付款:2010年12月14日,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第三期付款:2011年12月14日,支付人民币8,000万元;

  4、双方主要义务: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出售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5、违约责任: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终止本协议应承担定金罚则。本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乌蟒岛系长山群岛之原点,经前期海域底质调查,其东、南、北面海域适宜底播虾夷扇贝养殖,对公司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与此同时,此次收购资产拟利用乌蟒岛建立养殖基地,建设长山群岛海上安全管控中心,有助于加强该区域养殖海域的生产和看护管理,更与獐子岛养殖区域形成呼应,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海区管控能力,降低管控风险。

  2、存在的风险:虾夷扇贝市场需求变动风险、受外部气候和环境因素影响的风险、水产养殖病害发生和传播的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六、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或关联交易

  1、本协议不涉及任何资产重组行为;

  2、本协议不涉及任何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协议对手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七、交易涉及的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土地租赁、债务重组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蟒仙水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

  3、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收购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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