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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深泰 公告编号:2010-08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属公司重整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信泰丰公司")收到下属公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宝饲料公司")、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宝实业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丰科技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分别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号、2号、3号、4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号、2号、3号、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华宝饲料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3月2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王诗华

  电话:0755-26981319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华宝实业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2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3月2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石慧

  电话:0755-26986161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泰丰科技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3月2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3月12日下午14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徐艳丽

  电话:0755-26986162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四、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部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3月2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赵坤成

  电话:0755-26981504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深信泰丰公司上述四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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