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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3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通知,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于2010年1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代表的100%。

  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10年1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4)。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4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

  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2010年1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实业")与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所形成的债务不超过4,6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为不超过一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5日

  注册地点: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下云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仁

  注册资本:9,300万

  经营范围:机械化农机具及配件、泵制造(以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凭有关许可证经营);清洗机及配件、园林机械设备、塑料制品制造;从事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凭有关许可证经营)。

  被担保人与本公司关系:大农实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出资6,510万元,占大农实业注册资本的70%;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出资2,790万元,占注册资本30%。

  被担保人2009年度的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大农实业的总资产为13,724.70万元,负债总额为3,205.54万元,其中短期借款100.00万元,长期借款为0,流动负债总额为3,205.54万元,净资产为10,519.1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3.36%。2009年度,大农实业实现营业收入10,022.29万元,利润总额1,285.97万元,净利润1,130.3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有关当事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

  保证人: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600万元((大写)肆仟陆佰万元)。外币业务按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为不超过一年。

  上述约定的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等。

  2、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方式

  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考虑到控股子公司大农实业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较大、而大农实业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支持大农实业的经营发展,公司决定为大农实业与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所形成的债务不超过4,6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大农实业未就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大农实业具有实际控制权,且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沈田丰、邵毅平、王呈斌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所形成的债务不超过4,6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大农实业具有实际控制权,且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综上,本人对该议案表示同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4,600万元,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4,6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08年度合并报表)的9.5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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