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 年11 月9 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号及(2009)伊商破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9年12月14日在伊春市林业艺术剧院召开。管理人汇报了近期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债权审查情况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会上,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接受补充债权申报登记及进行审查工作;同时,资产评估等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正在进行中。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