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接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级法院温哥华市书记官处集体诉讼起诉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Curtis Saunders(寇蒂斯·桑德斯)指控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全球多家彩色显像管(CRT)制造企业,在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相互串谋或互相达成协议以不合理地提高CRT产品价格,提高CRT产品的销售利润,对原告和其他CRT产品购买者造成损害,因此提出损害赔偿。
目前,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级法院已经受理了本诉讼。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核查,本公司自1995年以来从未直接或通过代理商在加拿大市场销售过CRT产品。公司初步判断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的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为Curtis Saunders(寇蒂斯·桑德斯)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居民。
被告为包括彩虹集团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在内的全球多家CRT制造商。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方Curtis Saunders(寇蒂斯·桑德斯)指控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全球多家彩色显像管(CRT)制造企业,在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相互串谋或互相达成协议以不合理地提高CRT产品价格,提高CRT产品的销售利润,对原告和其他CRT产品购买者造成损害。
原告和其他集体诉讼成员提出主要诉讼要求如下:
1、因进行串谋、侵扰经济利益和违反1985年修订法典第19章(第2补充条款)竞争法的行为而作出一般损害赔偿;
2、宣示原告和其他集体诉讼成员有权从被告处获得非法多收费用的赔偿;
3、宣示被告应为原告和其他集体诉讼成员的利益而将非法多收的费用作为推定信托;
4、发布法院令指示被告交出其非法多收的费用;
5、惩罚性损害赔偿
6、竞争法规定的调查费用等。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决。本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