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银广夏 公告编号:2010-004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9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业绩预告类型:□亏损 √扭亏 □同向大幅上升 □同向大幅下降
2.业绩预告情况表
| 项 目 | 2009年01月01日—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01月01日—
2008年12月31日 | 增减变动(%) |
| 净利润 | 约20,050万元 | -26,909.01万元 | —— |
| 基本每股收益 | 约0.29元 | -0.39元 | ——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本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2009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是:2009年1月公司完成债务重组,将大量帐面负债与股票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所致(约为25,715万元),公司营业利润预计亏损约5,600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2008年4月底,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长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等签订《转债协议》,浙江长金承接了酿酒公司等企业对中国农业银行的1.78亿元债务(本公司为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中酿酒公司对农行的债务为1.6亿元,酿酒公司为其中5550万元债务提供了资产抵质押担保),本公司及酿酒公司等对转移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本公司与浙江长金签订了《定向转增协议》,该协议约定,作为对浙江长金承接原债务、解除本公司及原债务人酿酒公司等公司债务负担的补偿,本公司应当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定向转增的方式向浙江长金发行本公司的股份。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本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将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中的24,944,668股股份过户至浙江长金名下,用以解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酿酒公司等的债务负担。(关于《转债协议》及《定向转增股份协议》的主要内容,请参阅2009年8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债务重组后续进展及债权清收情况的公告》)
2009年1月20日,本公司在酿酒公司62%的股权被司法拍卖给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自2009年1月起不再将酿酒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近日,本公司从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获悉,酿酒公司已经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酿酒公司的股东已由本公司(持股62%)、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8%)分别变更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2%)和深圳市银展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8%)。(关于酿酒公司股权拍卖的有关情况请参见2008年12月5日、12月23日、2009年1月5日、3月21日、3月31日、9月4日、12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公告)。
本公司认为:酿酒公司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免除还款责任是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向浙江长金定向转增股份所致,本公司应依法取得对酿酒公司的追偿权。但酿酒公司以《转债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定向转增股份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不承认本公司对其的追偿权,本公司也无法得知酿酒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2009年8月18日,本公司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宁夏高院判令酿酒公司偿还欠本公司的1.61亿元款项(详见2009年8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目前该案尚未判决,本公司不能确定该欠款能否得到偿还。故本公司最终能否取得定向转增股份后对酿酒公司的追偿权或获得追偿的数额存在不确定性。有鉴于此,本公司的业绩预告未对浙江长金定向转增股份及对酿酒公司的追偿权进行会计处理。本公司目前正在就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若有结论并导致公司业绩与预告业绩存在较大差异的,本公司将及时予以修正。
2、因浙江长金未完全履行与农业银行等签订的《转债协议》,农业银行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对7496.67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2010年1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鉴于农业银行已申请轮候冻结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酿酒公司亦有资产抵押在农业银行,从目前情况分析,上述资产基本可以清偿农业银行诉讼标的债务,故本公司暂未对浙江长金的担保责任预计负债。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银广夏 公告编号:2010-005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月25日,本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九知行”,2009年10月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见2009年11 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关于债权人变更的公告》)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宣武区平原里陶然居写字楼321室,法定代表人:江笔莲。
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宁安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关湖。
申请人研究被申请人公开公告的2008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2009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后发现,被申请人的资产长期以来均为负值,截至2009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亿余元,被申请人的资产远远无法偿还其全部负债早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此外,同样根据被申请人公开公告的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被申请人2009年7-9月的营业总收入仅为1万8千余元,被申请人目前已经完全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已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情形。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并要求人民法院委托管理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及营业事务。
本公司董事局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北京九知行的破产重整申请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即本公司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即使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北京九知行的破产重整申请,本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在重整程序中,如果重整不成功仍将面临破产清算。
三、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九知行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公司目前的股票简称将由“ST银广夏”变为“*ST银广夏”。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本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本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四、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慎重决策。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 ○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