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1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对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泰丰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深信泰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公告编号:2009-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继续开展资产评估、方案设计等其他与深信泰丰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同时,深信泰丰公司下属四家子公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案的债权申报等各项工作也已展开。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深信泰丰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深信泰丰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深信泰丰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信泰丰公司上述四家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