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4,696股,占总股本比例0.0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2月1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发展”)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12,299,289股股票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2股对价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5月24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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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 年2月12日。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总数 14,696股,占总股本比例0.00%。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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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差异说明
在公司股改说明书中,原法人股东为唐山市金属建材总公司,2009年5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2009)北民初字第915号文,将唐山市金属建材总公司持有的18,000股冀东水泥股份判归朱永明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9月4日,朱永明已向冀东发展偿还了代为垫付的股份,共计3,304股,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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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1)2009年5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2009)北民初字第915号文,将唐山市金属建材总公司持有的18,000股冀东水泥股份判归朱永明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2)2009年9月4日,朱永明已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代为垫付的股份,共计3,304股,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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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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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提交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相关股东已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