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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D16版)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2010年【】月【】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九日

  证券简称:营口港 证券代码:600317 编号 临 2010-003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1月29日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2月9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共3名亲自出席了会议,分别为毛玉兰、闫淑君和崔贝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1,634,851.70元,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8,163,485.1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结余327,471,011.32元,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为490,942,377.85元。

  2009年度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按每10股派1元向公司全体股东派现109,757,162.60元(含税),剩余部分381,185,215.25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监事会认为该预案有利于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审核意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自2006年10月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来已经有三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毛玉兰女士、刘永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公司职代会推荐崔贝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毛玉兰,女,53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营口港务局档案处副处长;营口港务局新闻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永顺,男,46岁,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营口港务局财务处科长、外经处资金财务部科长、营口港埠公司财务科长、营口港埠公司副经理、营口港务集团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

  崔贝强,男,39岁,大学文化,经济师。曾任营口港务局企管处多种经营科副科长,营口港务局企管处经营科副科长,营口港务局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综合部经理、本公司职代会推荐的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2月9日

  股票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营 口 港 编号:临2010-002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有如下关联交易事项:2010年3-12月公司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57#-60#泊位。

  ●关联人回避事宜

  就上述交易,本公司关联董事共计8人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名,反对0名,弃权0名。

  ●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为更好的开展装卸、堆存、运输服务,避免公司和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提高公司泊位吞吐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公司与港务集团存在上述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使港口不断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求以及港口吞吐量发展的需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鲅鱼圈港区四期工程54#-63#泊位,包括5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 5个7万吨级钢铁泊位。其中57#-60#泊位目前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总投资约30亿元,目前主要经营钢材业务。

  钢材是本公司的主要货种之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避免公司与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拟于2010年3-12月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57#-60#泊位。考虑到上述码头的作业条件及接卸能力,根据该等资产的折旧、作业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2010年3-12月57#-60#泊位租金为7,50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务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港务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至2009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59.65%的股份。港务集团成立于1963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宝玉,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大路一号,主要经营港口装卸、仓储、服务、船舶物资供应等业务。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已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3000万元以上。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57#-60#泊位

  为使港口不断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求以及港口吞吐量发展的需要,港务集团投资建设了鲅鱼圈港区四期工程54#-63#泊位,包括5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5个7万吨级钢铁泊位。其中57#-60#泊位目前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总投资约30亿元,目前主要经营钢材业务。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定价政策

  泊位租金和资产租金的定价原则为:依据租赁资产的投资总额、折旧情况、作业能力和效益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租金额度。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由于钢材是公司吞吐量较大且增长速度较快的货种,为更好的开展装卸、堆存、运输服务,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拟租赁经营上述有关泊位、资产及场地,实现营口港的集约化规模生产。

  上述关联交易均是为了更好的提升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有效避免公司与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而进行的。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可以实现鲅鱼圈港区泊位资源及港口业务的整合,公司综合吞吐能力将得到提高,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审议该等关联交易前,公司充分征询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表决。”

  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公司与港务集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同意将该等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意见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就提名洪承礼、陈树文、张丽、万寿义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陈树文 李松 陈燕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洪承礼,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洪承礼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树文,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树文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万寿义,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万寿义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丽,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丽

  20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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