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闽民终字第74号。
一、诉讼情况
1、本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的传票和民事诉状,案号是(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案由是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次诉讼涉及金额1200万元以及滞纳金。
(上述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08年9月16日福州市中院就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本公司的代表人员出席参加。
3、2008年12月29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09年1月5日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省高院。
(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影响
该案以本公司胜诉告终,避免了本公司因该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对公司目前及以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
(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