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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2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0-008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闽民终字第74号。

  一、诉讼情况

  1、本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的传票和民事诉状,案号是(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案由是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次诉讼涉及金额1200万元以及滞纳金。

  (上述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08年9月16日福州市中院就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本公司的代表人员出席参加。

  3、2008年12月29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09年1月5日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省高院。

  (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影响

  该案以本公司胜诉告终,避免了本公司因该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对公司目前及以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

  (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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