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地产 公告编号:2010-09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5日15: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宜华地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157,085,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4,000,000的48.48%。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黄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7,085,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黄贞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华地产)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黄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宜华地产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地产董事会根据2010年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集,宜华地产董事会已于2010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5日下午3: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地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宜华地产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宜华地产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均为2010年2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宜华地产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157,085,616股,占宜华地产总股本的48.4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宜华地产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表决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李彩霞
负责人: 程 秉 签字律师: 黄 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