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8版)
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在该担保函中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担保人将主动把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9、特别保障措施
本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如下承诺: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采取下列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在按约定向偿债专项帐户足额支付当期债券本息后,上述限制性措施将自动解除。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一、本期债券的担保情况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同意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一)基本情况简介
1. 公司名称: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代码000707)
2. 公司注册资本:464,145,765元
3. 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
4. 公司法定代表:刘晓
5.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纯碱、烧碱、农用氯化铵、小苏打、碳黑、盐及盐化工系列产品、氯甲烷系列产品,其中公司的主导产品纯碱、氯化铵双双荣登“中国名牌”榜;粉煤灰、煤渣、氯化聚乙烯、氯磺化聚乙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硫酸钠(芒硝)、工业用氧、氨、液氩、硫磺;承担与盐化工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及新产品的开发、设备制造、安装和建设工程项目;批零兼营化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非金属况产品、汽车货运、技术培训;软件开发;光电子设备、微型机电的生产与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销售燃料油。
6. 担保人与本公司的关系:担保人与本公司同受宜化集团控制。宜化集团持有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1.2%的股权,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担保人24.96%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二)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财务报告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主要数据及指标如下:
| 200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万元) | 527,923.19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179,623.88 |
| 资产负债率(%) | 57.51 |
| 流动比率 | 0.62 |
| 速动比率 | 0.42 |
| 2008年度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9.7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7,430.32 |
(三)担保人资信状况
担保人在国内银行间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与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偿还银行债务方面从未发生过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多家银行均给予了高额授信额度。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截至目前,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及承诺的担保合计30.6亿元,其中7亿元为对本次公司债券提供的担保。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评估”)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评估将在本次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间,中诚信评估将于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年度报告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内,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债券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评估,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评估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未能及时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评估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者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等级或公告信用等级暂时失效。
中诚信评估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cxr.com.cn)予以公告。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签署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联 系 人:陶欣,朱宏涛
电 话:021-68498582、68498576
传 真:021-68498502
(二)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08年6月20日,本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2008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三)公司与受托管理人的利害关系情况
除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之外,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 募集资金的使用。自债券发行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2. 对兑付代理人付款的通知。 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本期债券条款的规定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相关款项(如适用)。在本期债券任何一笔应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上午十点之前,债券发行人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做出下述确认:债券发行人已经向其开户行发出在该到期日向兑付代理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不可撤销的指示。
3. 登记持有人名单。 债券发行人应每年(或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合理要求的间隔更短的时间)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或促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提供)更新后的登记持有人名单。
4. 信息提供。债券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在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且债券发行人年度报告已公布后,尽可能快地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三份(视情况确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应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5. 关联交易限制。发行人应严格依法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就依据适用法律和债券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债券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债券发行人应严格依法提交其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对债券发行人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独立意见;和(2) 就依据适用法律和债券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债券发行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质押限制。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债券发行人不得在其任何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除非(1)该等质押在交割日(指在本期债券《承销协议》中规定的先决条件满足和/或豁免后,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届满后完成交割的日期)已经存在;或(2)交割日后,为了债券持有人利益而设定质押;或(3)该等质押的设定不会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4)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而设定质押。
7. 资产出售限制。 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发行人不得出售任何资产,除非(1)出售资产的对价公平合理;或(2)至少75%的对价系由现金支付;或(3)对价为债务承担,由此发行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解除某种负债项下的全部责任;或(4)该等资产的出售不会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8. 违约事件通知。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本协议第4.1 款所述的违约事件(详见下文“(四)违约和救济”)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附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本协议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就该等违约事件签署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9. 合规证明。(1)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文件。发行人依法公布年度报告后的14日内,应向受托管理人提供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证明文件,说明经合理调查,就其所知,尚未发生任何本协议第4.1款所述的违约事件或潜在的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则应详细说明。(2)安慰函。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须每年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安慰函,确认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承诺和义务。
10. 对债券持有人的通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债券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15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担保人:(1)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2)订立可能对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4)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5)发生重大仲裁、诉讼可能对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6)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可能对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7)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约定;(8)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9)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以及(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披露信息的通知。债券发行人应依法履行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12. 上市维持。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发行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13. 自持债券说明。经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债券发行人应立即提供关于尚未注销的自持债券数量(如适用)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至少两名债券发行人董事签名。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原则。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为依据,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处理受托事务。
2. 独立。债券受托管理人接受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工作,不表明其对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承担。
3. 依法完善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完善,该等修改和完善构成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4. 受保护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因依赖债券发行人的指示而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得到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合理依赖以任何传真或电子系统传输方式作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合理地认为是由债券发行人或债券发行人的授权代表发出的指示,且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就该等合理依赖依法得到保护。
5.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会议决议落实。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债券发行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以下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20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5日:(1)债券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3)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4)债券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5)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债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6. 信息披露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监督担保事项。债券发行人应促使担保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在必要的范围内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本期债券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重大亏损、损失、合并、分立、托管、重组、改制、破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的信息和资料。
8.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对债券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9. 违约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违约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10. 违约处理。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预计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应要求债券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债券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应勤勉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代理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有关债券发行人的破产诉讼、申报债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他与破产诉讼相关的活动。
11. 破产及整顿。如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法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2. 其他。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受益。按照约定收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2.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持有人有权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3. 监督债券发行人。监督债券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关行为,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名义或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其行使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4. 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行为,当发现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履行或不正当行使代理权限时,有权提议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5. 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6. 无损他人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债券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违法活动。
7. 其他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违约和救济
1. 以下事件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售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 债券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日仍未解除;
(3) 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的资产;
(4) 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上述(1)到(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债券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5) 债券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 在债券存续期内,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解散、注销、吊销、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且债券发行人未能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认可的新担保人,以及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 加速清偿及措施:
(1)加速清偿的宣布。如果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券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措施。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债券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券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3)其他救济措施。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
1. 报告的出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的六个月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持续跟踪所了解的情况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并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该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2)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3)债券发行人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4)担保人的情况;以及(5)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2. 报告的查阅。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并登载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于每个计息年度,债券发行人每年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的本期债券受托管理费用为该计息年度内存续的本期债券总额与0.025%(万分之二点五)的乘积。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解聘条件及程序
1.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1)债券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或者被接管其资产的;
(2)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要求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经代表5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同意的;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的;
(4)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的;
(5)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6)债券受托管理人辞去债券受托管理人职务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发生上述情形的,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债券持有人重新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若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继任的,代表1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决定聘请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2. 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要求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名。由债券发行人或代表1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提名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2)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表决,经代表5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形成决议;
(3)核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律师应对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4)备案。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需);
(5)公告。由债券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更换决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3.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的自动终止
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则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应立即自动终止:债券受托管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债券受托管理人被判决破产或资不抵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意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官员接管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承认其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或停止偿付到期债务;有权机关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停业或解散做出决议或命令;有权机关对债券受托管理人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官员;法院根据相关破产法律裁定批准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或针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有权机关为重整或清算之目的掌管或控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财产或业务。如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根据本项规定被终止,债券发行人应立即指定一个替代债券受托管理人,并通知债券持有人,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
4. 文档的移交
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被更换、辞职或其聘任自动终止,其应在被更换、辞职或聘任自动终止生效当日前向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送交其根据本协议保存的与本期债券有关的文档。
(八)违约责任
1. 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发行人已对外公开披露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08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第十一节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各项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所借短期借款。
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负债总额中短期借款比例较高,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短期借款占负债总额的比率为37.48%,母公司口径短期借款占负债总额的比率为57.36%,且公司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较低。这造成目前公司的长短期债务结构不尽合理,存在一定财务风险。本期债券发行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短期借款,有利于改善公司长短期债务结构,降低公司流动性风险。另外,公司债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降低利息支出,节省财务费用。
公司已经与相关银行协商,将视募集资金具体到位时间,安排银行借款的偿还。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期债券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期债券的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蒋远华
联系人:强炜、鲁丹
电话:0717-6442268
传真:0717-8868101
邮政编码:443000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项目主办人:朱振
其他联系人:甘小军、陶欣、朱宏涛
电话:021-68498582、68498576
传真:021-68498502
邮政编码:200120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陶欣、朱宏涛
电话:021-68498582、68498576
传真:021-68498502
邮政编码:200120
四、担保人
名称: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
联系人:张健
电话:0712-3591099
传真:0712-3591099
邮政编码:432407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周浩
联系人:邵津宏 唐雯 张小芳
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30
邮政编码:200011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中山大道1056号金源世界中心8楼A、B座
法定代表人:吴卫星
注册会计师:索保国 韩志娟 李朝鸿
电 话:027-82814094
传 真:027-82816985
邮政编码:430013
七、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签 字 律 师:徐建军 郭克军 吴莲花
电 话: 010-66575888
传 真: 010-65232181
邮政编码:100032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目录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 2009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三)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四) 债券持有人大会规则;
(五) 其他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投资者除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上述文件外,也可于前述发行人住所地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2月26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2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