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30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8名(分别代表1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38,756,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1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才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10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审议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置海螺型材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聘用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杨炎如先生代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位独立董事作2009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述职报告全文于2010年3 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项振华律师、马秀梅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