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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4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7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8号"文核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2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3,950,800.00元(包括保荐承销费用43,750,000.00元以及其他上市发行费用10,200,8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71,049,200.0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1012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华夏银行北京灯市口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0年3月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交通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华夏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82,250,000.00元(其中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1,200,8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九、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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