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69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鲁能集团。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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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沿革
1、设立
鲁能集团原名山东鲁能有限公司,由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工会委员会与山东鲁能物业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共同出资设立。同年,根据股东会决议,名称变更为“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 鲁能集团设立时注册资本108386.00万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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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情况
(1)2003年1月,鲁能集团根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增资扩股,吸纳48家法人企业以货币出资210979.00万元入股,注册资本变更为319365.00万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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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48家法人企业股东中每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
(2)2005年12月,鲁能集团股东之一的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山东省电力委员会更名为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工会委员会。2006年5月10日,根据鲁能集团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鲁能集团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38289.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至357654.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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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48家法人企业股东中每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
(3)2006年5月27日,根据鲁能集团2006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股东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工会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鲁能集团股权全部转让给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能物业公司等45家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鲁能集团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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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6年6月27日,根据鲁能集团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东山东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鲁能集团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持有鲁能集团60.09%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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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2006年6月28日鲁能集团2006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2006年9月28日鲁能集团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和2006年12月18日鲁能集团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鲁能集团注册资本由357654.00万元增至729400.00万元,其中: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新增出资203003.65万元,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出资168742.3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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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2008年1月21日鲁能集团2008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鲁能集团股东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6.2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鲁能集团其它股东,其中:向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转让5.80%,向山东丰汇投资有限公司转让0.19%,向济南拓能投资有限公司转让0.18%,向山东鲁电投资有限公司转让0.04%。在上述股权转让的基础上,以鲁能集团2007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67053.23万元,并将剩余未分配利润46600.00万元按照各股东2007年12月31日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使鲁能集团注册资本增加至776000万元。本次股权变更及增资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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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2008年2月4日鲁能集团2008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和2008年2月29日鲁能集团2008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依据《关于对贯彻落实国资委国资厅产权[2007]494号文实施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1607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工会委员会与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受让后者持有的鲁能集团15.35%和17.02%股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鲁能物业公司与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受让后者持有的鲁能集团61.79%和1.31%的股权。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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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鲁能集团2008年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依据《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收购职工持股会及四家小股东所持有鲁能集团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524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依法受让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工会委员会、山东丰汇投资有限公司、济南拓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鲁能物业公司、山东鲁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鲁能集团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鲁能集团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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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资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09]525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鲁能集团增资22.4亿元,其中20亿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以货币资金缴纳,2.4亿元由鲁能集团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资本金转增实收资本。增资完成后,鲁能集团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企华(鲁)验字[2009]063号《验字报告》验证。2009年7月6日,鲁能集团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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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年3月27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3月26日上市公司接到鲁能集团通知,根据《关于整体划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0]333号文),山东电力持有的鲁能集团股权将无偿划转至国家电网公司。
二、鲁能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
(一)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鲁能集团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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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0年3月27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3月26日上市公司接到鲁能集团通知,根据《关于整体划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0]333号文),山东电力持有的鲁能集团股权将无偿划转至国家电网公司。
(二)下属公司情况
1、发电类及煤炭开采类
截至2010年3月30日,鲁能集团下属发电类及煤炭开采类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1)发电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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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开采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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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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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鲁能集团下属核心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2009年12月31日,鲁能集团主要下属核心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28日,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三路14号,注册资本201,000万元,鲁能集团出资占比100%,法定代表人为徐中华,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备及器材的生产、供应;电力技术咨询;电力开发、工程设计及施工转包;农业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商品按规定执行);居民服务(不含专项规定项目)等。
(2)山东鲁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9日,原名山东恒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8月13日更名为山东鲁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三路14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鲁能集团出资占比100%,法定代表人为边荣斌,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燃料技术人员培训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等。
(3)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10日,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四路185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由鲁能集团以货币现金方式认缴,鲁能集团出资占比100%,法定代表人为孙瑜,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租赁;仓储(不含化学危险物品)、货物装卸服务;机械电子设备、钢材、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物品)、汽车及配件的销售;商品信息服务。
(4)山东鲁能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6日,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61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鲁能集团出资占比100%,法定代表人为孙瑜,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货物装卸服务,商品信息资询服务。
(5)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2日,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7号,注册资本101,200万元,鲁能集团出资占比100%,法定代表人为袁风光,经营范围为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家庭日用品、办公设备、汽车、润滑油、煤炭(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通信设备及器材、纺织、服装、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房屋、设施租赁,企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仓储、居民服务;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以上不含法律法规限制的范围);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饮料、干鲜果品销售,烟、音像制品、图书零售;餐饮服务;金银首饰、珠宝花卉销售。
(6)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注册地址山西原平市西镇乡,注册资本169,537.83万元,其中鲁能集团出资占比94.98%,法定代表人为徐庆銮,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氧化铝、电解铝、铝材;镁铝合金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贸易;镁、铝新材料研发;熔剂石灰石矿开采(凭许可证、供分公司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专项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7)山东鲁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3日,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61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鲁能集团出资占比100%,法人代表陈刚,经营范围为基础工程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销售;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矿山工程、港口工程的建设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电力工程监理(须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鲁能集团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一)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近年来,鲁能集团围绕建设“资源型、公众型,集团化、国际化,资产质量优良、经营业绩优秀”的一流企业集团战略目标,大力发展资源型产业,形成了发电、煤炭、房地产、铝产业以及物流在内的发展战略格局。具体业务经营情况如下:
1、火力发电业务
鲁能集团拥有的火力发电机组性能稳定、能耗低,且大多都定位于大型煤电一体化基地或坑口电厂,用煤有保障,抗风险能力强。
2、煤炭业务
鲁能集团战略定位为电力为主的资源型企业。围绕电力主业,鲁能集团积极发展煤炭采掘业,拥有山东省内及山西、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大型煤矿项目,大部分煤矿项目为当地电厂项目提供配套煤源,已具备较强的煤电产业联动优势。
3、房地产业务
近年来,鲁能集团房地产业务快速发展,在北京、海口、三亚、重庆、宜宾、大连、济南等城市建成和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业务
鲁能集团除经营上述三类业务外,还向下游适度拓展,进入了氧化铝、电解铝产业以及物流等业务。
(二)主要财务数据
鲁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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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09年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关系及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鲁能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鲁能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 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鲁能集团向本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共计9名,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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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五年之内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和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一) 鲁能集团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鲁能集团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近五年内,鲁能集团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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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所列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以外,鲁能集团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 鲁能集团主要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鲁能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第六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的拟购买资产为鲁能集团合法持有的河曲电煤70%股权、河曲发电60%股权以及王曲发电75%的股权。
一、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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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构成及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河曲电煤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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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沿革
1、设立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山东鲁能物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物矿”)、鲁能发展、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集团”)以现金出资方式于2002年6月6日设立。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各股东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3亿元,首期出资为5000万元,剩余资本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注入,在缴足资本金的过程中,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2002年6月取得河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山西河曲晋锋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6月6日出具的(2002)晋河事验字第52号《验资报告》和于2002年11月22日出具的(2002)晋河事验字第61号《验资报告》验证,鲁能物矿、晋能集团、鲁能发展分别出资2550万元、1500万元、950万元,三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30%、19%。
2、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
2004年,河曲电煤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金6039.3万元,其中鲁能物矿、晋能集团、鲁能发展分别按持股比例出资3080万元、1811.8万元和1147.5万元。
2005年3月7日,经河曲晋峰会计师事务所河曲晋峰变验[2005]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到2005年2月28日,收到鲁能物矿3080万元、晋能集团1811.8万元、鲁能发展1147.5万元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11039.3万元。
2005年11月经河曲晋峰会计师事务所河曲晋峰变验[2005]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鲁能发展出资8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9039.3万元。
2006年5月12日,鲁能物矿将所持河曲电煤51%的股权转让给鲁能发展,协议作价5630万元,系同一控制人下的非市场化转让,故此转让价格依照原始出资额确定。
2006年5月26日,鲁能发展将所持河曲电煤70%的股权转让给鲁能集团,股权转让价格为15727.50万元,系同一控制人下的非市场化转让,故此转让价格依照原始出资额确定。
2006年8月,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所出具的京都晋分所验字(2006)1003号《验资报告》验证,收到晋能集团货币出资3182.03万元,同时退回鲁能集团超投资的575.23万元,并完成相应的会计处理,注册资本变更为21646.1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鲁能集团持股70%,晋能集团持股30%。
2009年11月30日,经河曲晋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河曲晋峰变验(2009)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河曲电煤用未分配利润按股权比例转增资本,鲁能集团和晋能集团分别转增1190万元和510万元,共计1700万元。河曲电煤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3346.1万元,鲁能集团持股70%,晋能集团持股30%。
(四)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1、主要资产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河曲电煤总资产148713.0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7159.31万元,非流动资产121553.73万元。非流动资产中,固定资产105907.32万元,在建工程2557.51万元,无形资产13088.90万元。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如下:
(1)固定资产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河曲电煤房屋建筑物、生产经营性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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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房屋建筑物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河曲电煤房产总建筑面积约51753.19平方米,账面价值48617.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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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5张房产证对应43处房产,均为河曲电煤合法拥有的权属清晰的资产,均未设置他项权利。
② 主要设备
河曲电煤的主要设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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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河曲电煤无形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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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土地使用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河曲电煤拥有5宗土地,总面积约304217平方米,全部为出让地,账面价值1748.1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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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5宗土地均为河曲电煤合法拥有的权属清晰的资产,均未设置他项权利。
② 采矿权
河曲电煤目前持有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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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采矿权为河曲电煤合法拥有的权属清晰的资产,未设置他项权利。
2、主要负债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河曲电煤负债总额105908.5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40108.52万元,非流动负债65800万元,全部为长期借款。河曲电煤主要负债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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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担保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河曲电煤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五)河曲电煤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河曲电煤是河曲发电的配套煤炭企业,主营业务为煤炭地质勘探、原煤开采、洗选、筛选加工及销售。
河曲电煤拥有上榆泉煤矿和黄柏煤矿。其中,上榆泉煤矿为在产煤矿,已于2007年建成达产,核定产能为300万吨;黄柏煤矿目前处于探矿阶段,分为黄柏和大塔两个相邻的探矿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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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榆泉煤矿的生产经营情况
2010年1月8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山西省河东煤田上榆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国土资矿评储字[2010]5号),评审结果为:上榆泉煤矿煤炭(长焰煤)资源储量总量95173万吨。
2010年2月8日,国土资源部出具《<山西省河东煤田上榆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0]25号),同意对《<山西省河东煤田上榆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予以备案。
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上榆泉煤矿剩余可采储量为58542.62万吨。
河曲电煤2007年至2009年年商品煤产量分别为267.41万吨、298.79万吨和302.89万吨。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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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电煤最近三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07年835.43万元(未经审计),2008年6,106.59万元,2009年11,292.93万元。
(2)黄柏煤矿的生产经营情况
黄柏煤矿的黄柏矿区和大塔矿区面积分别为53.71平方公里和17.26平方公里,是作为河曲发电后续发展的配套燃煤矿井,为河曲发电日后扩大机组规模提供燃煤保障。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黄柏煤矿的黄柏矿区和大塔矿区仍处于探矿阶段。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取得探矿权证后,方可开展探矿工作,编制并提交普查报告、阶段详查报告(若需)、详查报告,之后编制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等文件,完成矿区划界后,申请采矿证的文件齐备后,方可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
黄柏煤矿已经编制完成了有关报告,目前尚需完成划界工作,并待申请采矿证的文件齐备后,方可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
2、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0399号审计报告,河曲电煤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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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曲电煤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1、主要产品的用途
上榆泉煤矿生产的商品煤主要用于工业,即火力发电等。
2、工艺流程
河曲电煤的工艺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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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经营模式
(1)生产模式
河曲电煤上榆泉煤矿为平硐开采煤矿,安全系数高。主要生产环节请参见本报告书本节“(六)河曲电煤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2、工艺流程”。
(2)销售模式
河曲电煤为河曲发电的能源配套企业,所产燃煤大部分供应给河曲发电。河曲电煤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计划并兼顾河曲发电的用煤需求进行煤炭开采。开采后,根据煤炭的水分、灰分和矸石量的不同分别进行洗选,再通过铁路专用线运往河曲发电。煤炭销售价格参照当地煤炭市价确定。基本生产、销售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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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曲电煤取得的相关许可及资质
(1)上榆泉煤矿
①项目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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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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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及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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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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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整体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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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采矿许可证
1)采矿许可证具体信息
河曲电煤目前持有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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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方式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
2004年3月份,河曲电煤取得上榆泉煤矿采矿权;采矿权取得方式是: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偿取得。自取得该采矿权以来,河曲电煤历年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资源税实际缴纳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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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2005-2007年系缴纳上年度采矿权使用费,2008年缴纳上年及本年采矿权使用费,2009年缴纳本年度采矿权使用费;
2、采矿权使用费缴纳依据为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晋矿采评字(2003)第146号评估报告及晋国土资发(2003)129号文件,已经全部缴清;
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依据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50号令);1994年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法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4、资源税缴纳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87号文件,标准为3.2元/吨。
5、2009年资源税缴纳金额含2008年及2007年部分补缴金额。
3)关于上榆泉煤矿采矿权续期的说明
a.法律规定
河曲电煤目前持有的采矿权证将于2012年6月到期。采矿权证的续期手续是采矿权管理的常规手续,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 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b.办理程序
办理采矿权证续期的具体程序为:企业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后附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有偿使用情况基本表,采矿证正、副本原件,年检合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地质报告,储量备案证明,采掘图纸,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等),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局批复后,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最终批复。
c.办理费用
办理采矿权证续期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费500元,办理采矿权公告费2500元以及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年。
2012年,河曲电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采矿权续期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并标准缴纳采矿权续期费用,积极开展采矿权的续期工作。
⑦煤炭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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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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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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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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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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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柏煤矿
①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1)黄柏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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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塔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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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河曲电煤在完成黄柏矿区和大塔矿区的资源勘查工作后,将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展储量核实工作并缴纳采矿权取得价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申领采矿许可证。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河曲电煤尚未有影响申领大塔矿区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出现。
②黄柏煤矿的环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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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三年前5 名原材料供应商名称及采购情况
2009年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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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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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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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近三年前5 名客户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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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情况
河曲电煤生产系统的安全设施及装备比较完善;机电保护装置、安全设施比较齐全;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规程规定,并在各个岗位配备了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河曲电煤的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最近三年,河曲电煤在安全生产方面累计投入12518.5万元,其中,2007年投入3841.28万元,2008年投入4504.6万元,2009年投入4172.62万元。河曲电煤2010年预计支出4500万元,2011年预计支出4700万元。
(2)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实施情况
河曲电煤依法进行生产,已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河曲电煤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规,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同时,河曲电煤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反“三违”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工作例会制度》、《干部跟班盯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下井制度》等。
此外,河曲电煤还制定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该等制度的有效执行和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了河曲电煤的安全生产。
河曲电煤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全部经过培训并取得了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对其他各工种人员,每年均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3)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河曲电煤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保障了各项任务顺利的完成。最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2007年和2009年,上榆泉煤矿被煤炭工业协会授予“国家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称号。
2010年1月25日,河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函出具之日期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8、污染治理情况
(1)污染物种类及处理方式
河曲电煤上榆泉煤矿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其中废水污染物包括悬浮物、COD、氨氮等;废气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包括矸石、炉渣。
针对废水污染物,河曲电煤建有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水经过上述处理站的净化后,全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针对废气污染物,河曲电煤的所有锅炉军配套湿式脱硫除尘器,废气经过处理后,达到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I时段排放标准。
针对固体废弃物,河曲电煤定时安排汽车把采矿产生的煤矸石和炉渣运往矸石场,按涉及进行填沟造地,复垦后交付当地农民使用,既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又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针对噪声,河曲电煤在生产区采取减震加固、生产车间全部封闭、风机安装了消音器等有效措施,并对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进行搬迁。
河曲电煤环保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专人负责,每年的设备维修计划均包括环保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及年检方案。目前,河曲电煤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对各种设备进行挂牌管理,明确各设备的责任人,并通过点检、临检、定期检修及时了解设备状况,及时处理问题,消除隐患。
(2)污染物治理支出情况
最近三年河曲电煤在治理污染物方面累计投入10241万元,其中,排矸费2861万,环境治理生态保证金3347万,地方规费、排污费3071万元。河曲电煤2010年预计支出3300万元,2011年预计支出3400万元。
(3)环保生产制度以及具体措施
在配置了相关环保设备的同时,河曲电煤制定并严格执行了相关的规章制度,陆续制订并颁布了《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废水处理管理制度》、《废气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环境保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环境保护监测计划》、《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保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配备了责任心强且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排污许可以及外部证明
河曲电煤已经取得排污许可,依法排放污染物。河曲电煤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最近三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河曲县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1月27日出具《环保证明》: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函出具之日其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河曲电煤需要进行环保核查。本公司已经于本次重组的预案披露后启动环保核查程序,本次董事会后将继续推进环保核查工作。
9、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标准及制度
河曲电煤目前执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具体包括GB474-1996《煤样的制备方法》、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办法》、GB/T213-200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1996《煤中硫的测定方法》和GB/T212-200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等。
河曲电煤还制定了《煤质管理暂行办法》、《商品煤质量事故追查处理办法》、《商品煤质量奖罚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控制措施
为保证煤炭产品质量,河曲电煤对整个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都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煤炭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煤炭检验质量管理、煤炭运销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煤质资料管理、煤质管理职责划分、煤炭质量事故追究及考核、奖励、处罚办法等,并对该等监控措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文件。
此外,河曲电煤还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煤质监督检查体系;不断应用成熟、稳定的新工艺、新技术。
10、关于拟购买产不涉及资金占用、关联担保及委托贷款事宜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河曲电煤与鲁能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不存在为鲁能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委托贷款的情形。
(六)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和取得情况
2009年12月11日,河曲电煤的其他股东已出具书面文件,声明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七) 最近三年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情况
1、资产交易、增资或改制情况
2009年11月30日,经河曲晋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河曲晋峰变验(2009)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河曲电煤用未分配利润按股权比例转增资本,鲁能集团和晋能集团分别转增1190万元和510万元,共计1700万元。河曲电煤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3346.1万元,鲁能集团持股70%,晋能集团持股30%。
2、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外,河曲电煤最近三年未进行其他资产评估事项。
(八) 河曲电煤70%股权的评估情况
中企华对河曲电煤在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并于2010年3月5日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05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次重组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1、评估目的
鲁能集团拟以河曲电煤股权认购金马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为此,需对河曲电煤进行评估,为此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河曲电煤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河曲电煤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价值,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井巷工程)、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3、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
4、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
由于难以收集与评估对象可比的市场交易案例或市场参数,无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故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其中在无形资产中采矿权系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并在分析两种评估结果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5、资产评估结果
(1)资产基础法
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账面总资产为148713.04 万元,总负债为105908.52 万元,净资产为42804.52 万元;评估后的总资产为252625.51 万元,总负债为105908.52 万元,净资产为146716.99 万元,净资产增值103912.47 万元,增值率242.76 %。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
(2)收益法
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持续经营前提下,河曲电煤账面总资产为148713.04 万元,总负债为105908.52 万元,净资产为42804.52 万元;经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净资产111259.09 万元,增值68454.57 万元,增值率为159.92 %。
(3)最终评估结果的确定
本次成本法评估结果为146716.99 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111259.09 万元,成本法评估结果高于收益法评估结果35457.90 万元。
本次评估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主要理由为:河曲电煤上榆泉煤矿含量丰富,按目前年开采能力300万吨/年,计算可开采年限达139.39年,按照煤炭设计规范,生产规模与煤炭储量不匹配,属于大矿小开,资源价值没有充分利用;企业计划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能力,由于该事项正在积极运作中,按现状进行预测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收益法评估河曲电煤,企业盈利短期内还难以充分体现企业的价值,故最终选用成本法评估结果。
6、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评估结果增值34658.73 元,主要原因是商品煤价上涨,造成评估增值。
(2)房屋建筑物类
①评估原值减值:账面原值29320.73 万元,评估原值27633.09 万元,减值1687.64 万元。主要是由于企业地面生产车间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多由同一家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结算是以施工方为单位进行的,因此房屋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帐面值中包括有地面生产设备的安装费,本次评估设备安装费单独在对应机器设备中进行了评估;另外,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中包括土地使用费、探矿权转让费等,本次评估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是按照评估基准日行业标准、贷款利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计取,低于企业发生实际数据;以上原因造成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评估原值减值。
②评估净值增值:账面净值25107.35 万元,评估净值24152.86 万元,减值954.49 万元。原因为一是由于评估原值的减值,另外评估净值减值率小于评估原值减值率主要是由于企业计提折旧年限短于评估时耐用年限。
(3)井巷工程
①评估原值增值:账面原值22364.35 万元,评估原值24520.23 万元,增值2155.88 万元,增值率9.64 %,主要是由于评估基准日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提高及定额价增长所影响,影响包括(整体掘进、支护等形式的提高)故原值增值;
②评估净值减值:账面净值22364.35 万元,评估净值20167.28 万元,减值2197.06 万元,减值率9.82 %。主要由于企业未提取巷道折旧,而评估人员会根据井田内巷道经济使用年限及巷道整体维护等计算成新率,经过计算成新率降低故评估净值减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账面原值78703.76 万元,账面净值58435.62 万元,评估原值79045.53 万元,评估净值53467.77 万元,评估原值增值341.77 万元,增值率为0.43 %,评估净值减值 4967.85 万元,减值率为8.50 %。
机器设备增减值原因分析:
①评估原值增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纳入评估范围的绝大部分设备购置于2005年,因钢材等材料价格、人工费上涨导致评估增值;
②评估净值减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河曲电煤设备折旧年限与评估时采用的设备耐用年限基本相当,但河曲电煤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过变更,经测算河曲电煤现帐面已计提折旧额低于依现行会计政策应计提的折旧,导致评估净值减值。
车辆增减值的主要原因是:
①车辆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导致评估原值减值;
②河曲电煤车辆折旧年限短于评估时采用的耐用年限,导致评估净值增值。
电子设备减值的主要原因是:
①电子设备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导致评估原值减值;
②企业部分电子设备计提折旧较慢,账面净值偏高,导致评估净值减值。
(5)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增值主要是无形资产采矿权增值109147.20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增值2871.95 万元,增值率为855.90 %。
采矿权评估增值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资源价格上涨所致,土地增值原因:
①河曲电煤土地取得时间早,土地市场还不完善,地价较低;
②基准日时基准地价比取得有所提高;
③土地取得成本不断提高。为保障原有土地使用者的生活水平,政府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土地开发费用不断提高,导致土地取得成本不断加大。进而使土地价格不断上涨。
7、采矿权评估说明
中企华对河曲电煤上榆泉煤矿在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并于2010年3月5日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059-2-1号《上榆泉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经评估人员对该采矿权现场查勘和煤炭产品市场的调查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120421.20 万元。
(1)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原因
在河曲电煤的评估中,上榆泉煤矿的采矿权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主要原因为:
上榆泉煤矿为生产矿山,编制有《山西省河东煤田上榆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井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其技术经济指标调整说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储量能够依据“储量核实报告”和“技术经济指标调整说明”予以基本确定,其技术经济参数可供参考利用。
因此,评估人员认为该采矿权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2)上榆泉煤矿采矿权具体评估方法说明
①计算公式
采矿权评估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采用收益途径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即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
式中:P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i =1,2,3,…,n);
n—计算年限。
矿业权评估中现金流入量主要有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和回收流动资金等。
非缴纳矿业权价款目的的矿业权评估中现金流出量主要有: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等。
②评估指标和参数
本项目评估所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主要依据是《山西省河东煤田上榆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的选取参考矿山实际财务资料、《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井初步设计说明书》及技术经济指标调整说明、《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技术经济规范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确定。
由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井初步设计说明书》及技术经济指标调整说明,与本次评估范围一致;估算工业指标基本符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中一般工业指标的要求;资源储量归类编码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井田构造类型属简单,主要煤层类型属较稳定型,确定井田勘查类型属三类一型;选用地质块断法估算资源储量,符合勘查区实际情况;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确定基本合理。
“储量核实报告”提交储量经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国土资矿评储字[2010]5号),并在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储备字[2010]25号)。因此,“储量核实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可以作为本次采矿权评估的依据。
③重要参数的取值说明
1)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2009年12月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山西省河东煤田上榆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国土资源部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截止2009年11月30日,储量核实范围内合计保有资源储量95137万吨。
2)评估利用储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该级别的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
上榆泉煤矿的可信度系数为0.8
3)可采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改方案),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故截至到评估基准日,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58542.62万吨。
4)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采矿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2009年7月21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所载生产能力为300万吨,本次评估确定未来生产年限内评估对象的生产能力为300.00万吨/年。
矿井服务年限计算公式:
T=Q/(A×K)
式中: T—矿井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井生产能力;
K—储量备用系数。
根据评估用可采储量、矿山生产能力和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139.39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149年5月止。
5)产品价格及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改方案),一般采用当地平均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五年。
因上榆泉煤矿每年产出商品煤全部按内部结算价销往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中,原则上不采用内部结算价,除非内部结算价能反映市场价格水平。上榆泉煤矿内部结算价是依据当地的精煤市场价确定的,从历史数据分析,该交易价格也和市场价趋近,如:2009年上半年该价格水平高于市场价格约3-5元/吨,下半年和市场价格相当;2008年双方交易价格也曾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了三次调整,也说明上榆泉煤矿的内部结算价体现了市场化运作特征。
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河曲地区其他煤矿及河曲县煤炭经销公司近三年4500-4700大卡/千克动力煤销售价格情况,2007年含税价220-250元/吨,2008年含税价350-380元/吨,2009年含税价300-330元/吨,将其平均值(算术平均值)确定评估用产品含税价格300-310元/吨,再将其按现行税率17%折算,确定评估用原煤不含税价格约为260元/吨,与现在电厂的内部结算价一致。本次评估依谨慎原则,在目前不含税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元。
因此本次评估确定销售价格取值为258元/吨(不含税)。
上榆泉煤矿产出原煤经洗选后产出的煤泥也进行销售,根据上榆泉煤矿煤泥销售统计表,2008年煤泥销售价格为25.27元/吨,2009年煤泥销售价格为10元/吨,2008年、2009年煤泥销售量为30.2万吨和26.5万吨,煤泥销售占煤泥产量的比例平均为57%,依谨慎原则,本次评估煤泥销售量考虑在2009年生产稳定的基础下浮一定比例,按20万吨/年和煤泥售价按10元/吨计算正常生产年煤泥销售收入。
6)投资估算
固定资产投资
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账面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组成。
无形资产投资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任何企业收益均为各资本要素投入的报酬,矿山企业,投入资本要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土地、矿业权。当估算某种资本要素的收益、并将其收益折现作为资产价值时,需将其他要素的投入成本及其报酬扣除或者通过收益分成、折现率等方式考虑。因此,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时,需扣除土地的投入成本及其报酬。土地作为企业资本要素之一,视利用方式不同分为土地使用权(资产)、土地租赁(费用)、土地补偿(费用、资产)三种方式考虑。
河曲电煤上榆泉煤矿已经取得工业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评估采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形式考虑土地资本要素。
无形资产投资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性全部投入。
7)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主要是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及福利,支付管理费用等。
流动资金按扩大指标法估算,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改方案),煤矿的销售收入资金率为20%~25%,本项目流动资金按销售收入的21%计。
8)成本费用
矿权评估成本费用的各项指标主要依据上榆泉煤矿采矿权提供的2009年实际发生的采洗煤成本,个别参数依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确定,以此测算评估基准日后未来矿山生产年限内的采矿成本费用。
a.成本中各项计提的主要费用如下:
维简费7.5元/吨;
井巷工程费2.5元/吨;
安全费15元/吨;
b.三项计提基金28元/吨(5+10+13),明细如下:
根据晋政发〔2007〕40号《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
根据晋政发〔2007〕41号《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下转D7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