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1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73,5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361,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38,139,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出具的立信大华验字[2010]02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上海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宁波银行深圳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上海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宁波银行深圳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户分别为41-019400040026610、0039291003001247618、73010122000376078、7448000182200129381、22-850101040024579,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