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待取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关于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暂不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其他审议事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0-014)。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4月8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伟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1名,代表股份236,729,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二○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4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3%;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9%。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一○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经理层办理二○一○年度银行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前会计年度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51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1%;反对19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袁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0年2月4 日、2010年3月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5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决议公告、第5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决议公告第5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