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1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下一篇 4   2010年4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张忠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孔祥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春军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忠正、石秦岭、杜秋敏、初照圣、李德敏、刘维群、王树华、金建全、王黎明、赵红星等10名自然人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行为。

  2. 公司股票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忠正、石秦岭、杜秋敏、初照圣、李德敏、刘维群、王树华、金建全、王黎明、赵红星等10名自然人及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其他股东(除滨州市国资委外)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滨州市国资委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同时,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山东省国资委同意,滨州市国资委承诺:以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上缴资金数额=每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100万股,将采取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分次上缴中央金库的形式,并将所持有的应当转持的1,100万股国有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冻结,期限自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上述资金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止。

  公司董事张忠正、石秦岭、杜秋敏、初照圣、李德敏、王黎明,监事金建全、刘洪安,其他高管人员赵红星、于江、李嘉骊、孔祥金等12人同时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以上承诺,均严格遵守。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2010年1月12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10年1月份公司按2009年末实收资本33000万股,每10股分配1.5元进行了现金分配,共计分配现金4950万元。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正

  2010年4月19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