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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4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D74版)

  董事会决定下列担保事项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4、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审议权限或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决定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原章程其他各条款维持不变。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关于修改《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修改后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关于制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关于制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关于制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的议案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关于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议案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关联董事陈兴康、阎桂芳回避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一、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和稳步发展来看,2009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合理的,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继续聘任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制订、修订、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司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就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均签订有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均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变更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原则确定,程序合法、完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已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21,180万元,占公司200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11.63%。

  2、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执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4、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黄友定、王刚、袁会权

  二0一0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0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7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2010年4月18日在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茅智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2人,分别为茅智真、张海燕,监事会主席韦继升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监事茅智真先生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决议等有关文件。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09 年,公司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的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商标使用许可事项属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利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有利于维护“圣象”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并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一、二、三、四、六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没有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没有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现象;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出售资产情况。

  5、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1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销售汽车轮毂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供应的中高密度纤维板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3,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圣象福诺(江苏)地板有限公司、丹阳市圣象地板配件有限公司)向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采购包装制品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人民币;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部分运输服务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木门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衣柜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李礼尧

  注册资本:90万美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激光器、EDFA等光电子尖端产品的研发

  住所:美国洛杉矶的硅谷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履约能力分析: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够按照协议执行,不存在因支付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建新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161号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占其注册资本的49%和51%,上海大亚(集团)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履约能力分析: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够按照协议执行,不存在因支付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13,000万元人民币。

  (三)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杜张炎

  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木包装箱、纸包装箱、塑料包装袋制造、加工、销售

  住所:丹阳市埤城镇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履行能力分析:因本关联交易为采购包装制品行为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1,800万元人民币。

  (四)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张炎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汽车货运服务(危险品除外)

  住所: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履行能力分析:因本关联交易为接受劳务行为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宏年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防火门、木质门窗、木质门窗套及其木制品、木质门窗配套用五金件的生产销售、安装、调试,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住所: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业园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履行能力分析: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够按照协议执行,不存在因支付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该关联人委托销售木门的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注册资本:800万美元

  主营业务:木质产品深加工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

  住所: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履行能力分析: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够按照协议执行,不存在因支付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七)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宏年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柜体、移门、板式家具制造、销售、安装,五金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住所: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履行能力分析: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够按照协议执行,不存在因支付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关联人委托销售衣柜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委托销售汽车轮毂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

  经双方协商,价格应根据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2、委托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

  (1)不得违反下列原则: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

  (2)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经协商,价格应在产品成本价的基础上上浮5%—10%。

  3、采购包装制品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

  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的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并适当予以优惠。

  4、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

  双方同意以下列原则确定运输服务费用:(1)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2)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当地市场价格;或(3)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指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以不超过5%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5、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

  经双方协商,价格应根据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和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6、受托销售木门、衣柜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

  (1)不得违反下列原则: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

  (2)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经协商,价格应在产品成本价的基础上上浮5%—10%。

  (二)上述交易没有产生利益转移事项。

  (三)上述交易标的没有特殊性。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委托销售汽车轮毂

  1、此项关联交易是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向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供应汽车轮毂用于其日常销售,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

  2、选择与关联方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现有的销售网络,扩大产品销售规模,有利于加快公司产品出口的步伐。

  3、此项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此项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4、此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二)委托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

  1、此类关联交易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供应中高密度纤维板用于日常销售,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

  2、选择与关联方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有的销售网络,扩大产品销售规模,有效降低了双方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

  3、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4、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三)采购包装制品

  1、此类关联交易是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圣象福诺(江苏)地板有限公司、丹阳市圣象地板配件有限公司)向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采购包装制品用于公司产品的日常包装,预计将持续此交易。

  2、选择与关联方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进行交易主要是该包装制品厂长期为公司提供包装制品,且产品质量稳定、价格合理,有利于保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3、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4、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四)接受劳务

  1、此类关联交易是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部分运输服务,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原材料的采购量和产品的销售量不断增加,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预计将持续此交易。

  2、选择与关联方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因地理条件的优势,有效降低了双方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双方的经济效益。

  3、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4、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和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等产品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

  2、选择与关联方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和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因地理条件的优势,有效降低了双方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双方的经济效益。

  3、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4、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受托销售木门、衣柜

  1、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和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木门、衣柜等产品用于其日常销售,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

  2、选择与关联方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和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上述两家公司产品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同时利用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现有的销售网络,不断扩大“圣象”品牌效应,提高了双方的经济效益。

  3、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4、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审议程序

  1、2010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公司2名关联董事陈兴康、阎桂芳按规定予以回避,公司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书表示同意,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一)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与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供应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数×具体单价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双方同意以上海离岸价(FOB)为结算依据,甲方应于报关出口后7日内将发票、提单等相关单证交付乙方,结算期限为交单后90天;乙方应在结算到期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由此引起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甲方控股股东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供应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额,每10日结算一次;乙方应在结算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由此引起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应自收到全部价款后5日内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三)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圣象福诺(江苏)地板有限公司、丹阳市圣象地板配件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乙方)签署的《包装制品供应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2)乙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甲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产品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甲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运输服务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服务按季度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2)乙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甲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甲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五)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甲方支付一笔费用;(2)甲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乙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3)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产品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乙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六)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甲方支付一笔费用;(2)甲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乙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3)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产品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乙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七)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甲方支付一笔费用;(2)甲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乙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3)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产品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乙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八)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2)乙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甲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产品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甲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九)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1、交易价格:实际发生额×具体价款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2)乙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甲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产品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甲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3、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4月18日

  4、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经本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与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供应协议》;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供应协议》;

  5、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圣象福诺(江苏)地板有限公司、丹阳市圣象地板配件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签署的《包装制品供应协议》;

  6、本公司与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签署的《运输服务协议》;

  7、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8、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9、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10、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11、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2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概述

  2010年4月18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集团”)分别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雅木门”)、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诗家居”)在江苏省丹阳市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雅木门和美诗家居在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圣象集团的“圣象”牌注册商标(包括“圣象”、“POWER DEKOR”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并按使用该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1%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

  合雅木门和美诗家居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兴康先生、阎桂芳女士均已回避,其余7位非关联董事全部参与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获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书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防火门、木质门窗、木质门窗套及其木制品、木质门窗配套用五金件的生产销售、安装、调试,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 仲宏年,注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业园。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关联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09年末,合雅木门的营业收入49,696万元,净利润5,642万元,净资产19,681万元(未经审计)。

  (二)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柜体、移门、板式家具制造、销售、安装,五金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马云东,注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65%。

  3、关联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09年末,美诗家居的营业收入1,803万元,净利润66万元,净资产6,066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圣象集团许可合雅木门、美诗家居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圣象集团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圣象”牌商标(包括“圣象”、“POWER DEKOR”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使用由其登记注册的“圣象”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许可使用的区域为中国。

  2、乙方被许可使用甲方的商标系非独占性许可使用,甲方仍有权许可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标。除销售产品的卖场终端的设计、装修、宣传外,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更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商标使用许可权转让、抵押、出租、出售给其他人。

  3、本协议项下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使用“圣象”品牌产品的销售额的0.1%向甲方支付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费。

  5、乙方保证其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维护使用“圣象”商标的信誉。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的控股股东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使用由其登记注册的“圣象”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许可使用的区域为中国。

  2、乙方被许可使用甲方的商标系非独占性许可使用,甲方仍有权许可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标。除销售产品的卖场终端的设计、装修、宣传外,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更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商标使用许可权转让、抵押、出租、出售给其他人。

  3、本协议项下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使用“圣象”品牌产品的销售额的0.1%向甲方支付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费。

  5、乙方保证其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维护使用“圣象”商标的信誉。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的控股股东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定位,可以有效维护“圣象”品牌、提升市场的影响,并能为圣象集团带来稳定的收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有积极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书表示同意,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原则确定,程序合法、完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已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经本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4、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3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4月1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5 月21日(周五)上午9: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0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江苏省丹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

  (2)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审计费用的情况

  7、审议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销售汽车轮毂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上海大亚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供应中高密度纤维板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圣象福诺(江苏)地板有限公司、丹阳市圣象地板配件有限公司)向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包装制品厂采购包装制品的关联交易

  (4)丹阳大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部分运输服务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的关联交易

  (6)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的关联交易

  (7)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的关联交易

  (8)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木门的关联交易

  (9)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衣柜的关联交易

  该议案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方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

  8、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本次提案的具体内容刊登在2010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需采取逐项表决方式进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要特别决议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①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5月13日至5月14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不适用)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丹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

  联系人:戴柏仙

  联系电话:0511--86981046

  传 真:0511--86885000

  邮 编:212300

  2、会议费用: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六、备查文件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

  委托人对下述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提案作出具体指示,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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