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2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10年4月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4月19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合并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提供5000万元以内的担保。主要用于开立进口信用证及银行贷款。担保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逐项审议了《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聘请朱德洪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自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聘请刘焱先生、朱恩伟先生、蔡丰先生、王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董事会暂指定王松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待王松先生取得相关合格证书后,公司将正式聘请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3)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聘请王云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名单:朱德洪、单国荣、路长全;主任委员:朱德洪;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名单:罗晓文、郭宝华、张建平;主任委员:罗晓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名单:罗晓文、郭宝华、朱德洪;主任委员:郭宝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名单:赵忠秀、郭宝华、罗晓文;主任委员:赵忠秀。
上述委员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请骆德平先生为审计部负责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骆德平先生不再兼任公司其它职务,任期自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骆德平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1)。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公司将与中国农业银行扬中支行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现金管理服务系统包括账户的信息查询、资金归集、资金调拨、对外支付等功能。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朱德洪先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权相关人员负责操作该系统。
八、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杨海燕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杨海燕女士的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朱德洪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男,1954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曾任扬中市新坝四氟制品厂厂长、扬中市塑性材料厂厂长、扬中县有机氟集团公司总经理、镇江宏达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德洪先生是本公司创始人,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理事,从事有机硅生产、研究十几年,具有丰富的有机硅实践经验,是本公司有机硅专有技术的主要研发者,朱德洪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截止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朱恩伟先生:男,1979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曾任镇江宏达进出口部经理、上海东恩总经理。朱恩伟先生现任公司第二届董事地董事兼副总经理。朱恩伟先生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德洪先生为父子关系。截止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刘焱先生:男,1968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江苏会计师事务所(现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中信证券南京管理总部、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已辞去其他兼职。截止公告日,刘焱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王云女士:女,1979年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于2002年10月至2005年4月就职于本公司财务部;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2007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目前未在其他单位兼职。截止公告日,王云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王松先生:男,1973年12月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职于扬中市人民医院财务科;扬中市财政局派驻卫生局财计处副处长兼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财务科科长、市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兼工会主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目前未在其他单位兼职。截止公告日,王松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蔡丰先生:男,1962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中国石化集团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车间主任、中国石化集团茂名乙烯工业公司苯乙烯装置经理、化工第四事业部总经理、茂名石化企业管理处处长;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高级工程师、总体开工投料试车高级工程师;浙江华海集团公司总裁;先后两年时间去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工作和学习。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单体项目和长江分公司的全面工作,目前未在其他单位兼职。截止目前,蔡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简历
骆德平先生:男,1955年11月出生,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蚌埠滤清器总厂财务副科长、苏州林华企业集团财务总监、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英国瑞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09年6月进入宏达,目前任宏达公司董事长助理。截止公告日,骆德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杨海燕女士:女,1984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于2007年至2008年就职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2008年2月至今从事公司法务、董事会秘书助理工作,并于2008年11月获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截止公告日,杨海燕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2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4月19日下午3: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北琼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郭北琼先生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选举郭北琼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本届监事会期满为止(郭北琼先生简历见附件)。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简历
郭北琼先生:男,1968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经济师职称。曾任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职员、徐州肯沃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镇江宏达财务总监、本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郭北琼先生与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止公告期,持有公司7,012,966股,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2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以内的担保,担保期限二十四个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担保无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及和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后,由本公司分别和中国银行扬中支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后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黄江镇龙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德洪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生产和销售矽胶、硅油。
被担保人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本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753.98万元,负债总额9,400.64万元,股东权益合计9,353.35万元,2009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117.86万元,实现净利润1,528.7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担保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2,123.50万元,负债总额12,481.68万元,股东权益合计9,641.82万元,2010年一季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685.88万元,实现净利润478.7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拟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二)和上述被担保人拟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由于被担保人不能向银行履行付(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向本公司要求履行担保义务致使本公司损失,本公司有权向被担保人要求相应赔偿。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合并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五、保荐机构的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就上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经核查,为进一步支持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东方")的持续发展,因东莞新东方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继续为其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截至2010年3月31 日,东莞新东方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22,123.50万元,负债总额为12,481.68万元,净资产为9,641.8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42%。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拟继续为东莞新东方提供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对他方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计为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09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34%、净资产的5.2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本次担保使得东莞新东方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及时取得银行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请东莞新东方谨慎且有序使用担保额度内的贷款,科学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偿债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公司为东莞新东方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独立董事也就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刊登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遗漏。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为5000万元,占本公司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52,163,737.91元的5.25%,无逾期担保的数量。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2009年财务报表及201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