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61版)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徐铁君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徐铁君 (签署)
日 期:201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 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0-1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3000万人民币
目前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1.2亿人民币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到会11人,监事会主席及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以 11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为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额占最近一期的净资产(2009年经审计后净资产894,257,134.45元)3.35%,比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条款,本次担保无必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名称: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88年5月20日
注册地点:河北省藁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
注册资本:8118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浆粕、粘胶纤维及副产品、纸制品的制造销售。过滤材料、精制棉加工、销售、蒸气的生产与销售、火力发电;百货销售。餐饮、住宿;车间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8.64%的股份。
2.被担保人2009年经审计的财务情况:(人民币)
资产总额:547,439,269.57元
负债总额:348,936,537.07元
净资产:198,502,732.50元
营业收入:838,956,669.57元
利润总额:48,836,431.52元
净利润:36,451,266.29元
最新的信用等级:AA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担保的方式:以销售收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期限:1年
担保金额:3000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是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化纤股份有限直接持有98.64%的股权,本次因为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购入原材料,故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此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到2010年4月21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5.66%。
截止到2010年4月21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五届十九次董事决议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420 股票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0-1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ENKA GmbH & Co.KG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合资企业,于2006年5月19日批准成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其中投资中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为1400万美元,所占比例70%;投资外方德国ENKA GmbH & Co.KG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为600万美元,所占比例30%。
本次投资的目的是对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德国 ENKA GMBH & CO.KG之间的债务进行处理。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份公司出资金额为:175万美元、德国公司出资金额75万美元。双方为同比例出资。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股东大会通过。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本次对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的出资以股份公司与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转增股本。股份公司不在对此进行现金投入。
(2)被投资方介绍
公司名称: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例70%;投资外方德国ENKA GmbH & Co.KG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为600万美元,所占比例30%。
主营业务:生产、分销和销售纺织面料用粘胶长丝并向客户提供相关建议和售后服务。
最近一期(2009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4532万元
负债总额:27816万元
净资产:6716万元
营业收入:6250万元
净利润:-2435万元
(3)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
吉林艾卡公司自2006年筹建,2007年4月投产试运行,全部13条纺丝线至2007年底投入生产5条纺丝线,年内产能仅达到设计能力的25%。同时由于使用的为新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对其消化和吸收不够全面,致使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2008年,吉林艾卡公司处于生产与基建同步运行阶段,当年底二期工程已近尾声,全部13条生产线,通过陆续调试运行,已开车12条生产线。产品销售市场未受行业经济周期不利影响以及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公司通过抓质量、降消耗、提高员工操作水平方面着手,已取得了成效,能够按质按时完成客户定单。由于2008年未全部达产,所以影响本年利润亏损。
2009年公司转入正常生产阶段,产品产能和质量均大幅提高,产品质量得到国外客户的认可,年内70%产品出口。但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产品价格滞涨,原材料价格市场受到危机的缓解大幅上涨,所以影响了公司本年利润。
进入2010年全球经济有所回暖,公司提高纺速加大产量的提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国外出口量,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未发生改变,中方70%;外方30%
三、本次增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解决与股份公司及ENKA GmbH & Co.KG之间的债务往来,投资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将公司所欠投资双方的债务转为增资,追加注册资本金250万美元。增资保持原有持股比例不变,原有投资双方注册资本金增加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从2000万美元增加到2250万美元,其中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共出资1575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德国ENKA GmbH & Co.KG公司共出资675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定价政策:依据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ENKA GmbH & Co. KG关于设立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附件E——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和EP Oberbruch GmbH & Co. KG 之间的采购合同中付款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第五批设备付款75万美元,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不再支付,ENKA GmbH & Co. KG同意将此笔债务转增股本。
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根据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与ENKA GmbH & Co. KG之间的债务同比例进行增资。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目的:随着艾卡公司对从德国引进的CHEV纺丝设备和技术的深入了解和吸收,使得公司生产运行趋于稳定,同时产品产量和质量与开车之初相比有很大幅度的提高,公司整体生产运营进入良性循环阶段。投资外方对目前公司状况以及未来前景表示乐观,并首先提出将艾卡公司与其之间的债务作为注册资本金增加,即将债务转增股本。在此前提下,作为投资中方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根据合资合同中所规定的同等比例将艾卡与股份公司之间的部分债务作为注册资本金增加。投资双方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减轻了艾卡公司的债务负担,为艾卡公司下一步的稳定运营创造了良好条件。
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艾卡公司自2007年4月投产至2008年10月为公司试生产阶段,只有五条线生产,产能远未达到设计要求。同时由于使用的为新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对其消化和吸收不够全面,致使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以上两点导致2007、2008两年艾卡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好,出现亏损局面。
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底,公司从试生产阶段转入正常生产阶段,产品产能和质量均大幅提高,产品质量得到国外客户的认可。但是由于经济危机,致使国外市场严重萎缩,公司产品出口率从70%下降到不足30%。由于艾卡公司产品80%左右出口,所以国外订单的减少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情况。虽然公司加大了国内市场和用户的开发力度,但因多数国内客户以前没有使用过CHEV长丝,需要试生产,这也导致了国内销售相对滞后。诸上原因是公司2009年亏损的直接原因。
进入2010年虽然全球经济有所回暖,但纺织市场仍处于低迷状态,尤其是粘胶长丝市场形势不容乐观。艾卡公司一方面加大提质降耗力度,产品产量和质量稳步提高,基本达到ENKA公司停产前的各项指标。同时公司拓宽销售渠道,增大出口份额,目前产品已经成功销往意大利、德国、巴西、土耳其、印度、韩国、日本等国际市场。但艾卡公司引进的CHEV纺丝机技术含量高,操作和控制方面难度较大,加之艾卡公司对其引进的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还需进一步深入,这也是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的潜在因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增资协议。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0-1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粘胶长丝和短丝及浆粕的生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与公司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不可避免发生:采购、销售商品、水电汽等方面的日常关联交易,现以2009年的关联交易为依据,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0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做出预测。本公司对此项议案将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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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与上述关联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
2、本次交易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不适用)
3、因交易标的特殊性,需要说明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公用工程的定价原则:
租金=租赁设施的折旧+资金占用费+租赁设施保险费+房产税
①、租赁设施的折旧:即按甲方帐载原始价值,参照乙方现行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计算的当期折旧。
②、资金占用费:以租赁设施的当期平均净值(折余价值)为基数,按核算期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③、租赁设施的保险费:租赁设施由所有人(即甲方)投保,租赁期内发生的保险费(按保单所载金额和承租期限计算确认)。
④、房产税:租赁设施如需要缴纳此项税金的,由所有人(即甲方)上交此项税金,租赁期内发生的税金(按税收缴款书金额和承租期限计算、确认)。
(2)、购买水、电、汽等定价原则: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宗旨是为集团主要附属公司(包括双方及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吉林艾卡粘胶纤维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规模的正常持续生产提供足量、合格的水、电、汽及污水处理劳务,且其经营效果是以保证盈亏持平或微利为目标,故双方的交易价格以制造成本加期间费用和(适当比例的)成本利润及销售税金予以确定(为简化价格公式,销售税金中的附加税税金并入期间费用中计算)。即:
单位产品(劳务)价格 = (按集团主要附属公司年度基本需求总量计算的“单位产品年平均综合固定制造成本及所负担的期间费用”×经核定的乙方年基本需求量÷乙方年实际耗用量+单位产品变动成本)×(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
其中,除污水处理劳务是按粘胶系统和腈纶系统分别核算两个成本外,式中的“单位产品年平均综合固定制造成本及所负担的期间费用”和“单位产品变动成本”为甲方就各热电站、净水场所生产的工业水、脱盐水、蒸汽、电力计算的综合平均数值(不以各个热电站、净水场为单元分别计算)。
每个月份各产品(劳务)的结算价格根据其当月实际产、需数量,和单位产品(劳务)实际变动成本,及依据年度预算(或上年度实际)数据计算的“单位产品年平均综合固定制造成本及所负担的期间费用”计算确定。“实际固定制造成本及期间费用”与年度预算(或上年实际)数据差异产生的影响额于每半个年度(每年6月底和年终)做一次调整,多抵少补。
4、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交易各方都能够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存在坏帐可能。
三、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各方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2、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对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稳步发展的长远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审议程序
1、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认可意见,同意将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通过,同意提交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五、备查文件:
1、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0-16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投资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双方签定协议后持续有效。项目自2010年4月份开工,预计建设工期15个月。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约对本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根据相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投产后,预计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收益。
5、合同风险分析:一是其它客观因素导致公司筹资能力下降,资金紧张,项目投资进度不能按期进行;二是项目投产后,不能按预期实现收益。
一、合同决议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本公司”或“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及确认:江安县人民政府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宜宾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强做大竹类加工产业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谋发展”的原则,就四川天竹公司整体搬迁项目在项目选址、土地征用、税收优惠、竹资源、交通、能源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交流磋商,就投资政策及相关事项达成了共识,并于2010年4月19日签署了《投资协议书》。
该合同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项目概况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项目概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分期进行10万吨/年竹浆粕和6万吨/年短纤项目投资建设,预计总投资15亿元人民币。吉林化纤首期项目预计总投资5.5亿元,拟建成5万吨/年竹浆粕项目,计划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建设工期约15个月。项目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产值约5亿元,年税收约1亿元,解决劳动力用工约300人。
(二)合同当事人
甲方: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项目用地及建设
1、甲方负责乙方建设用地的统征工作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并为乙方受让和使用项目建设用地提供支持和优惠政策。
2、乙方项目征用土地约600亩,土地出让金按6.4万元/亩计算,共计3840万元(以实测面积为准;含土地三费补偿、被征地农民安置费及地上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助费)。甲方按规定程序出让该宗地给乙方,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甲方为支持乙方项目顺利推进,甲方按4.1万元/亩的标准奖励乙方作科技、环保补助,共计2460万元(以实测面积为准)。
3、土地出让金分两批缴纳,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缴纳第一批出让金,第一批土地出让金按0.7万元/亩缴纳,共计420万元(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甲方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60日内,全部完成对乙方项目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达到“水、电、汽、路、通讯”五通,将净地交付乙方使用。土地出让金余额约3420万元(以实测面积为准)在四川天竹公司获得宜宾市“退市近园”土地收益后一次性全额补缴,其中甲方奖励乙方2460万元(以实测面积为准)作为科技环保补助。
4、甲方协助乙方取得建设期土地使用证,并在开工前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5、乙方在项目开工至生产运营期间若与本地相关方发生纠纷时,甲方给予积极协调解决,保证乙方正常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
6、甲方确保乙方享受宜宾市“腾笼换鸟”、“退市近园”搬迁扶持政策,相关政策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2009年《会议纪要》第92期内容执行。
(二)税收及费用优惠
1、甲方积极支持并协助乙方新设公司及各投资人享受国家各种税收及其它规费优惠政策。
2、甲方给予乙方“3奖2减半2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即从项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将企业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第七年将企业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扶持企业发展。
3、甲方同意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性收费;同意免收乙方取得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县级水资源费用。免收的费用按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即:乙方按标准缴纳后,甲方以科技环保方式等额补助给乙方)。以后国家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交通和资源要素
1、甲方承担乙方项目建设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及费用,确保乙方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的需要,同时按照乙方项目原材料运输的实际情况,调整周边道路规划,协调停车便道,确保乙方车辆合理通行及停放。
2、甲方按国家大工业目录电价向乙方供电。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需电力线路架设到乙方主变电房,确保乙方建设和生产期间的用电需求。
3、甲方全力帮助协调乙方生产所需天然气的使用权和额度确定工作,协调乙方生产所需煤炭等原燃料供应。
4、甲方积极协调海丰和锐公司和乙方签订蒸汽使用协议,确保乙方以合理的价格使用蒸汽。同时,甲方确保海丰和锐公司与乙方蒸汽管道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费用由乙方与海丰和锐公司自行协商承担。如乙方需自建热点设施,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完成有关报批和协调工作。
5、甲方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确保县内竹资源供给乙方,并合理引导市场保持相对稳定价格,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用竹。
6、甲方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园区的排污管道,乙方按国家相关要求自行治理污水并达到直接排放的标准,则可排放到园区统一的排污管道。
7、甲方负责本项目生产用江中取水和原材料运输港口建设事宜的协调办理。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在项目投产后,将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风险分析
该合同履行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1、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果公司筹资能力不足,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进度。
2、本次投资相对于公司资产情况而言,规模偏高,如果该项目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