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12月份,我司就深港工贸担保案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深圳办)进行了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2010年4月22日向东方资产深圳办支付了人民币600万元,已将依据生效判决书应承担的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东方资产深圳办不再以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要求本公司履行任何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甲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乙方: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1999年9月14日,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上步支行")签订编号为(99)上借字第0099号《借款合同》,向中行上步支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同时约定由深国商向中行上步支行出具《保证函》和《连带责任保证确认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由于深港公司无力还款,中行上步支行将其及深国商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深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做出(2005)深中法民二再字第22号生效判决书,判决确认了深港公司的还款责任及深国商的担保责任,我司需为本金60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担保责任。该案现由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6】西法执字第513号)。2004年9月7日,中行上步支行将其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东方资产深圳办(东方资产深圳办于2009年7月13日将以上债权转让至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东方资产深圳办接受东信公司全权委托管理处置以上债权)。
根据谨慎性原则,2004年本公司对该项担保之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计867.02万全额预计为负债,2005-2008年分别预计利息78.29万元(详见记载于本公司2005-2008年年度报告中重要事项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09年12月份,本公司与东方资产深圳办达成和解方案,并交对方进行审批;近日接对方通知进行执行和解。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2010年4月22日向东方资产深圳办支付了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已将依据生效判决书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完毕,东方资产深圳办不再以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要求本公司履行任何责任。
三、《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09年12月20日,深港公司应偿还东信公司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利息6,449,637.15元。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若乙方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陆佰万元整)支付给甲方,即视为乙方已将依据生效判决书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完毕,甲方不得再以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要求乙方履行任何责任。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交易对本期或期后的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还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以最终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一)《执行和解协议书》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