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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4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通道打开

  (上接A1版)

  二是券商资管业务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监管规定与对基金的相关监管趋同。

  对于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允许为客户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从而进一步发挥券商专业优势。至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因为该类业务投资对象已指定,目前主要采取资产证券化形式。

  为防范风险,《指引》强化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并要求深化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与此同时,《指引》充分发挥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约束作用,明确要求,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根据买入股指期货和卖出股指期货是否有效对冲市场风险,《指引》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此外,买入股指期货要按30%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指引》还对券商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要求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在任一时间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高流动性资产(现金和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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