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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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芦德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志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志荣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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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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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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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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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内:
1、预付款项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预付设备款所致;
2、应付票据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本期较多开具汇票用于支付货款所致;
3、预收账款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销售同期上升,预收账款同时增加所致;
4、未分配利润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利润增加所致;
5、营业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金融危机的影响消失,公司销售势头恢复并增强所致;
6、销售费用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增加后相应运输费的增加所致;
7、营业利润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销售大幅度上升所致;
8、营业外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政府补贴减少以及上年同期存在设备搬迁补偿费收入所致;
9、利润总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营业利润增加所致;
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子公司明州东睦和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03 年8 月18 日签订的《搬迁赔偿协议书》,该公司厂区搬迁,搬迁前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由该公司无偿使用,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应支付明州东睦搬迁补偿金额共计4,581 万元;根据本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04 年6 月24 日和2004 年7 月19 日签订的《搬迁赔偿协议书》和《补充修改协议》,本公司面积为128.05 亩嵩江东路新厂区进行搬迁,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支付本公司搬迁补偿金额12,079 万元,两项搬迁费用合计16,660 万元。2003 年度和2004 年度,明州东睦厂区和嵩江东路新厂区中的105.90 亩的厂区均已进行了搬迁,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该等厂区相应设备均已搬迁完毕。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和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已累计支付13,015 万元的搬迁补偿,其中,作为已搬迁部分相应的土地补偿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补偿等合计12,013 万元,已在以前年度公司和明州东睦向其移交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时结转损益;设备搬迁补偿共计1,000 万元,抵付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费2,999,008.41 元后,其余7,000,991.59 元已由公司和明州东睦在以前年度结转损益。根据上述协议,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尚欠付本公司搬迁补偿3,645 万元,该款项待嵩江东路新厂区剩余22.15 亩厂区地块搬迁并上交权属后,再拨付给公司。
2、根据本公司与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 年11 月3 日和2004 年6月24 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本公司拟按每亩9 万元的价格分别受让姜山200 亩和352 亩共计552亩的土地使用权,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关立项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公司已支付土地款3,620 万元,厂区已动工建设且部分已完工投入使用。截至2010年3 月31 日,该土地相关产权手续尚未办妥,最终受让价格和面积也尚未确定。
3、根据本公司与阿法森工业有限公司、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 年5 月5 日在江门市签署的《增加注册资本协议书》决定增加对子公司江门东睦的投资。根据协议三方共计增加投资总额140 万美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江门东睦投资总额增至640 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350 万美元已按协议于2008 年5 月20 日支付了投资款420 万元(即60 万美元),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协议折合人民币出资105 万元(即15 万美元),阿法森工业有限公司出资尚未完全到位。江门东睦仅在2008 年8 月5 日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注册资本为350 万美元。江门东睦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4 月17 日出具英翔会外验[2009]021 号《验资报告》,但未办理增加实收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超过工商变更登记时效。
4、根据2008 年12 月16 日公司董事会三届十一次会议决议,拟于2010 年5 月31 日以前,逐步减少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明州东睦的注册资本直至清算、注销,完成将明州东睦主要生产和研发设备及人员合并入公司。明州东睦已于2009 年2 月27 日办妥了与减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由原770万美元减至470万美元。
根据2010年3月27日明州东睦董事会二届十七次会议决议,决定以2010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明州东睦进行清算、注销。本报告期内正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两大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在继续严格履行股改的特别承诺:
1、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宁波东睦非流通股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5 年内不上市交易;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若当时政策仍不允许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增持宁波东睦股票,则上述两方禁售期继续延长最多至10 年;
3、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承诺10 年内持有宁波东睦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截至本报告期末,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在严格履行上述特别承诺事项,其他股改特别承诺事项已经履行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在国际金融危机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下,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在2009年第一季度跌至“低谷”后,2009年下半年逐步恢复至金融危机前水平;公司2009年半年度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632,210.51元。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将比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年度的利润现金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公司所获净利润的30%;
2、根据公司董事会三届十七次会议2010年3月27日决议,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如下:
为保持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回报的连续性,决定以公司总股本195,500,000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30 元(含税),总计分配5,865,000.00 元,尚未分配利润27,680,507.04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上述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将在2010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德宝
20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