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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4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751        证券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0-006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27日下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前10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会议通知送达或传真给本人。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健主持,会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9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215,766.5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利润弥补公司前期亏损,本期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275,577,392.58元。

  由于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亏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2009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报告摘要》?

  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报告摘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审议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环节,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证。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出现了部分未履行相应法定审议程序及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公司今后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关注各种制度的具体落实,以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审议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审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八、审议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九、审议《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审议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751        证券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0-00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7日下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史衍良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公司《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215,766.5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利润弥补公司前期亏损,本期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275,577,392.58元。

  由于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亏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2009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阅后认为:

  1、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但制度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强化,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表决结果:

  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0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0-008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07 年、2008 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09年4月1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ST锌业”。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215,766.5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784,726.8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793,346,344.67元,并对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0】第1015-8-36-2号)。

  鉴于本公司主营业务运营正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且股东权益为正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2010年4 月2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本公司股票交易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8日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型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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