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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4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卞志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富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仁敏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代购国库券债权纠纷案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执申字第 197 号、197-3 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对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尚欠本公司的代购国库券债权2,579.84 万元人民币进行追讨。此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39,756 股的股权和在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94,753股的股权及其未取走的分红折抵给本公司,有关折抵手续已办理完成。2007年底,公司申请将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拥有的债权共计1,636.36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拍卖,于2008年3月收回欠款7,805,974元。公司目前正在继续查找可执行财产,剩余欠款正在继续追讨过程中。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短期财务状况影响不大,公司已对上述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坏帐准备。

  2、与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和与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8,599,464.72元;同时还起诉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553,336.81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6)榕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6,183,819.82元,并于同日作出(2006)榕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949,177.78元。由于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持有异议,本公司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后,为了尽快进入执行程序,避免损失扩大,在二审阶段,本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对上述两案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终审裁定。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9)张民破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破产。经税务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已核销了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帐。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仍在执行中,本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3、关于"闽闽东"向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以所拥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东山路98 号的部分工业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即"福日206 基地")以4.36 元/股的价格认购闽闽东(股票代码:000536)非公开发行的25,480,000股股份已于2009年9月2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09】938号)。2010年2月25日闽闽东公告该资产注入的相关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本公司持有的闽闽东25,480,000股股份于2010年3月17日上市,股份限售锁定期为三年,即自2010年3月17日至2013年3月16日止,锁定期满后方可解除限售。

  4、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论证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0年2月4日起停牌。由于商讨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条件尚不成熟,公司股票已按有关规定于2010年3月19日复牌,同时公司及控股股东保证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商议、讨论。

  5、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福日集团公司根据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兼职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国资政[2009]77号)中"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任职企业权属独资、控股公司兼职"的规定,决定刘捷明先生不再兼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卞志航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同意卞志航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同意聘任温春旺先生为本公司总裁;同意郭建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营产业发展不理想,盈利能力不强,产业整合尚在进行中,公司预计2010年1-6月经营业绩继续亏损。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利润分配可通过送红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方式进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因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志航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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