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本报讯 针对近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在募集资金投放上不明朗,部分公司甚至将全部再融资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现状,有关部门日前在内部培训会议再次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募资额的30%,但配股融资和非公开战略投资者认购并锁定三年的可不在此列。
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用于补充流动性或还贷比例的明确已不是第一次,就在去年年底就向保荐机构转发过一份《关于再融资企业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审核指引》(简称《指引》),并已于2009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
记者获悉,上述《指引》明确表示,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债和分离债权证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但也将四种情况没有限制在此列,除了上述对配股融资和非公开战略投资者认购并锁三年的外,还有“募集资金用于募投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偿还(或替换)募投建设项目前期投入所使用的专项贷款(或自有资金)的”,以及“发行人由于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以与具体的建设项目挂钩,确实需要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长还银行贷款的”两种情况。
据投行人士介绍,去年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上市公司再融资因为原计划的募投项目出现问题,导致最终的募资投向发生改变,不少企业甚至顺势将再融资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补充流动性或偿还银行贷款。为进一步规范上述这些情况,有关部门此次才再次重申此募投比例。
“其实30%的比例需视企业类型而定,一些对流动资金要求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比如贸易公司、物流公司、银行等。”深圳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相关部门同时要求,发行人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对其行业或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做出专项说明。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中包含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对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安排、补充流动资金数额的测算依据、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上述用途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