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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5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T 朝华 公告编号:2010-016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5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年5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史建华先生召集,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下简称“本届董事会”)将于2010年5月24日届满,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连续开展,公司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届董事会同意提名史建华先生、刘建民先生、杜俊魁先生、张红先生、张平先生、张岭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姚新华先生、唐学锋先生、郭喜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侯选人,其表决情况如下:

1、经审议,同意提名史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经审议,同意提名刘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经审议,同意提名杜俊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经审议,同意提名张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经审议,同意提名张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经审议,同意提名张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经审议,同意提名姚新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经审议,同意提名唐学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经审议,同意提名郭喜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忠实履行职责,为挽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和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贡献,对此公司向第七届董事会的各位董事表示感谢!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故同意将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侯选人简历如下:

史建华,男,现年50岁,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至1993年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生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担任法律系副主任职务,1998至2006年先后在方圆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职务,2006年10月-2007年12月在建新集团担任法律事务部主任和董事会秘书职务,2008年1月至今任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史建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刘建民,男,现年57岁,大学文化,工程师,第十届全国工商联常委;1969-1991年历任甘肃徽县二轻工业局干部、徽县电器厂副厂长、厂长等职;1992年至今任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建民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杜俊魁,男,现年53岁,大专文化,经济师,国际注册职业经理人。1972-1995年,在核工业系统工作,曾担任车间主任,科长、办公室主任、经理等职;1996-1999年,在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厂长、集团副总经理;2000-2006年,任建新集团副总经理,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6-2008,任巴彦淖尔华澳矿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至今任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杜俊魁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红, 男,现年43岁,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1989年7月至1993年9月任湖南衡阳绵纺厂经理,1996年12月至2002年3月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信贷经理,2006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张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公司现正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若资产重组成功,张红先生所服务的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深圳市港钟科技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第三大股东,预计持股在5%以上),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平, 男,现年52岁,大学学历,经济师。1998年至2000年任内蒙古东升庙硫铁矿党委书记;2000年至2005年5月任内蒙古东升庙矿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5月历任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2010年2月至今任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岭,男,现年35岁,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金融财务方向工商管理硕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股权投资、兼并重组等金融财务方面具有丰富工作经历和经验,现任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张岭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公司现正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若资产重组成功,张岭先生所服务的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预计持股在5%以上),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姚新华,男,现年53岁,大学本科,教授、律师。1983年至1987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助教,1988年至1993年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1993年至1997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1998年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姚新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唐学锋 男,现年47岁,经济学博士,历任重庆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唐学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郭喜明,男,现年41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甘肃华商电子有限公司职员,1996年至1999年任兰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干部,1999年至2001年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职员,2001年至今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郭喜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T朝华 公告编号:2010-017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通知已于2010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和电话通知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杜小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0年5月24日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内部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求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杜小新先生、马永军先生符合公司监事任职资格,本届监事会同意提名杜小新先生、马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其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杜小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简历附后)。同意3票、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马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简历附后)。同意3票、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杜小新先生,男,现年51岁,1977年至1998年就职于中国物资储运上海公司(中储股份),1998年至2001年就职于上海宝亿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至今任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马永军先生,男,现年53岁,经济师。历任天水市秦城联营公司经理,天水土特产公司矿产经营科科长,天水亚太大酒店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永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 *ST朝华 公告编号:2010-018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5月31日(星期一)上午9:30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0年5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2.本次会议表决提案如下:

(1)审议2009年度报告;

(2)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7)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审议《关于选举史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②审议《关于选举刘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③审议《关于选举杜俊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④审议《关于选举张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⑤审议《关于选举张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⑥审议《关于选举张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⑦审议《关于选举姚新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⑧审议《关于选举唐学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⑨审议《关于选举郭喜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审议《关于选举杜小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②审议《关于选举马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第(7)项提案中的⑦⑧⑨项,其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方能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3.2009年度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0年3月5日、2010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0年5月27日-2010年5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17: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汪家桥新村119号天宇大酒店603室

邮编:401121

传真号码:023-67316388

4、受托人在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有效持股凭证。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委托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在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委托人或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决。

四、其他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王世鹏、方燕

联系电话:023-67316605、67316603、

2、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附:授权委托书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或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
一、审议《公司2009年度报告》   
二、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七、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审议《关于选举史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②审议《关于选举刘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③审议《关于选举杜俊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④审议《关于选举张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⑤审议《关于选举张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⑥审议《关于选举张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⑦审议《关于选举姚新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⑧审议《关于选举唐学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⑨审议《关于选举郭喜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审议《关于选举杜小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②审议《关于选举马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委托人(或委托单位)(签字或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期限: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T 朝华 公告编号:2010-019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姚新华先生、唐学锋先生、郭喜明先生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朝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盖章):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7日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姚新华、郭喜明、唐学锋作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朝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姚新华、郭喜明、唐学锋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姚新华、唐学锋、郭喜明

日 期:20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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